“车位归属约定”是违反我国宪法的
    2007-01-12    作者:梁剑兵    来源:红网
  在关于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的辩论中,虽然民法学者们反复辩解,但依然不难从草案中找到违宪的相关证据。我们不妨以物权法草案对建筑区划内车位所有权归属的规定为例证进行剖析。
  物权法草案在第二编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我们不难发现该规定实质上是为开发商将车位作为商品(即所有权客体)出售给购买车位者提供合法根据。但是,我国宪法第十条明文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从上述宪法规定来看,小区内的车位实际上是国家所有权指向的法律关系的客体。可物权法的起草者们,却随意改变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属性,将“铺上沥青”的国有财产“归属”给开发商向个别车主出售,就是将公共利益直接转变为私人利益,导致在同一项国有财产上同时出现“国家所有人”、“开发商所有人”和“车主所有人”三个法律关系主体。这在法律制度上是一种罕见的“一女三嫁”现象。这一规定不但与“国家是城市土地唯一所有权主体”宪法规定直接冲突,而且从根本上破坏了我国现有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的基本法律制度,是确定无疑的违宪条款!
  也许开发商会说:我花钱买来土地,为什么不能再卖出去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很简单:第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开发商花钱买来的只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而有权出卖土地的只能是土地的所有权人;其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开发商只能通过销售居民小区内的建筑面积和公共分摊面积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利润,在实际的房地产买卖过程中,开发商已经把车位的土地使用权购买价钱都计算到房价中了,实际上业主已经承担了车库的所有费用,如果说开发商再去卖,就是二次买卖。第三,在开发商出售房屋的同时,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当然转移给了全体业主,这样一来,车位的使用权在法理上已经属于全体业主。但令人不可思议的是:物权法草案竟然准许开发商将已经当然转移给业主的、作为土地使用权载体的小区内土地的一部分,画上白线(车位)就第二次再出售给业主。这实质上是纵容房地产商人掠夺和侵犯公共利益,不但使人无法理解,更无法接受!
  最近,某著名民法学教授看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所以提出了“制定物权法可以不依据宪法”的荒谬观点,这实际上是为物权法草案在车位归属问题上纵容商人侵占公共利益逃避社会责任提供理论根据。因为,那些为“车位归属约定”进行辩护的民法学者们深知,要证明“车位归属约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就必须首先证明城市小区车位是私有财产,而证明车位是私有财产的最大障碍就是宪法第十条,所以是必欲否定宪法作为母法对物权法的最高效力的。
  任何学问,一旦用错地方,那就是毒药!虽然笔者不敢肯定以那位著名民法学教授为代表的物权法的起草者对公共利益存在恶意,但是起码可以证明他们对构建良好社会秩序的幼稚和不负责任。我实在不能想象民法学家们在起草物权法草案的时候连这点起码的道理都不明白!?这使我对负责我国物权法起草工作的民法学者们的法律理论水平和草案起草水平都存在着一种不由自主的怀疑和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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