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所谓“富人、名人超生问题”,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计生委”)新闻发言人于学军在中国政府网接受在线访谈时说,“现在有关部门正在对此制定办法,包括不能做人大代表等。” 我不知道于先生这里所讲的“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向刑法界的朋友打听了一下,似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委会并没有修改刑法制定“超生罪”的打算。于先生也没说“国家立法机关(或国家权力机关)正在对此制定法律”,而说“有关部门正在对此制定办法”;所以这个“有关部门”应该是有关行政部门吧? 什么人不能成为国家立法机关成员,这在世界各国大抵是个宪法问题。行政机关可以修宪确定立法机关成员的当选资格,这真是天下奇闻。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代表资格没有明确界定,但规定某些人不能做人大代表还是涉及到两个法律的修改,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另一个是刑法。“剥夺政治权利”在中国是一种刑罚手段,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而依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第一项就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因此禁止超生者做人大代表实质上等于对超生者施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而任何刑罚的适用,首先得构成犯罪;因此剥夺超生者的被选举权首先得确认“超生罪”的存在。 由行政机关通过“制定办法”并通过“计生委”实施该“办法”来“剥夺政治权利”,还对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关系提出了严重挑战。行政机关可以制定刑法,不经刑事诉讼程序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刑罚,这对宪法的革命也跟“超生罪”对刑法的革命有得一比!难道“计生委”雄心勃勃要创造一种全新的宪法理论么? 由于计划生育被中国政府确定为基本国策,计划生育工作得到公安、工商、劳动、房管、卫生、教育等政府部门的强有力的配合,这使得各级政府的“计生委”可以随时到政府其他部门和基层政府指手画脚,俨然成为“第二政府”。 如今中国资本充裕而劳力开始紧缺,人们的生育意愿已经降到世代更替水平以下,全国总和生育率到2000年人口普查时更是降低到了1.22的水平,“计生委”本该适时调整人口政策,变强制计划生育为真正的生育服务,缩回自己伸到政府其他部门工作中的利爪。然而出于权力自我膨胀的本性和长期目无法律形成的习惯,“计生委”不但顽固地坚守已经明显不合时宜的政策和权力,还企图进一步向立法和司法领域扩张,值得警惕和反思。
(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