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全文
2011-03-26   作者:  来源:央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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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改革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宏观审慎管理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暴露出现有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的系列重大缺陷,这包括:缺乏减轻金融体系顺周期性、避免危机发生时风险快速传递的有效政策工具,银行业机构资本质量和流动性管理水平不足于应对危机,场外衍生品、对冲基金、信用评级机构等未得到有效监管,薪酬制度过度激励风险行为,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力等。为增强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降低由内部关联性和顺周期趋势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成为危机后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和关键性环节。2009年以来,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吸取危机教训,启动了以加强宏观审慎管理、修复金融监管体系漏洞为主线的大规模金融监管体系改革。2010年,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在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强化资本和流动性要求、加强场外衍生产品市场监管、强化对冲基金和评级机构监管、改革薪酬制度、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取得改革突破,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和有关国际标准制定机构制定了关键性的金融改革动议,主要国家在相关改革立法上也已取得显著进展。

  国际社会和主要国家开展的大规模金融监管改革,反映了其对金融危机的反思以及其在改革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上达成的共识。改革有利于修补原有金融监管体系漏洞,提升金融体系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2010年的系列改革开启了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大幕,为增强金融体系稳定性及进一步深化金融监管改革打下了基础,(一)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金融危机后,加强执行宏观审慎政策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之一。

  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当局认识到,仅仅依靠微观审慎监管而忽视对宏观系统性风险的关注,已不足以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金融体系具有天然的顺周期倾向和高度的关联性,局部冲击会通过机构和个人的顺周期行为得到加强并扩散至全球,通过金融业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反馈效应蔓延至实体经济。宏观审慎政策寻求将金融体系作为一个整体来管理、评估以及提供适当的政策反应,目的是增强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减轻由内部关联性和顺周期趋势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宏观审慎监管内涵广泛,与微观审慎监管很难截然分开,一些微观审慎措施也具有宏观审慎意义。2010年,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在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方面取得积极进展。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正在对各国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政策工具有效性进行调查,计划于2011年提出主流做法和监测系统性风险的必要工具。全球金融体系委员会(CGFS)对目前各种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的设计和运用进行研究,评估它们在避免危机或减弱危机影响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国际金融组织正在研究制定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主要作用于以下方面:一是抑制顺周期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拟订了巴塞尔协议Ⅲ,提出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以增强金融体系在周期内各个时点抵御风险的能力。CGFS研究制定了新的保证金和扣减率(marginandhaircut)规范,以降低场外衍生品市场和证券市场的顺周期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建议将现行的“实际减值损失法”变更为“预期损失”或“现金流”法,以对信贷损失进行早期确认,降低信贷的顺周期性。

  二是强化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成立脆弱性评估委员会(SCAV)对系统脆弱性进行评估,研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政策框架和影子银行体系,IMF和FSB联合开展早期预警演练。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强化针对核心金融基础设施的国际标准。

  美国2010年7月通过的金融改革法案规定,设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FSOC),并赋予其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权利和责任,包括:第一,认定系统重要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对委员会认定的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的机构或业务提高监管标准,如提出更高的资本充足率、杠杆限制、流动性和风险管理要求等;第二,收集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和市场行为的信息并向国会报告;第三,对用来减少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措施所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持续研究;第四,关注国内、国际的监管建议和发展,分析对美国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影响。FSOC在极端情况下有权直接拆分对金融稳定存在威胁的金融机构。新法案还强化了美联储的监管职能,要求其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建立全面覆盖的风险处置和清算安排。

  英国2010年6月通过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决定,在英格兰银行内部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FinancialPolicyCommittee,FPC),负责宏观审慎管理。英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还决定撤销FSA,设立隶属于英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局(PrudentialRegulationAuthority,PRA),负责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建筑业协会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进行审慎监管。另外,新规强化了支付结算体系和中央交易清算所的职能,并决定新设立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管理局(CPMA),该机构后改名为金融行为准则局(FinancialConductAuthority,FCA),负责监管所有金融服务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

  欧盟2010年9月通过泛欧金融监管法案。在宏观审慎层面,欧盟建立了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uropeanSystemicRiskBoard,ESRB)以监督整个欧洲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委员会作为早期预警机构,主要负责监测整个欧盟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宏观风险,及时发出预警并在必要情况下提出应对措施。一旦运行顺利,该机构将改变目前欧洲各国仅就国家和机构层面进行风险分析的做法。但是,该机构只能从事宏观审慎分析,没有权利对其成员国采取措施,也不能为其成员当局创造新的宏观审慎工具或政策。在微观层面,欧盟新成立了三个超国家欧洲监管局(ESAs)——欧盟银行监管局、欧盟证券与市场监管局以及欧盟保险与职业年金监管局分别负责对银行业、证券市场和保险业实施监管。

  法国中央银行法兰西银行被赋予系统性风险和危机处理的管理权,负责应对系统性风险和强化金融稳定。法国还设立信贷调解组织(MC),专门解决银行和企业间的争端,以防止信贷急剧萎缩而致企业资金链断裂,支持企业融资。法国还强化了政府和监管机构在金融稳定方面的指导作用,要求政府和监管机构指导大型银行采取加强内控体系建设、进行风险压力测试、完善审核支付限额、限制金融高管薪酬发放等具体措施。

  日本国会于2010年5月通过《金融商品交易法修正案》,要求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专栏2.3 中国金融管理当局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全面参与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国际清算银行(BIS)、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等国际组织和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的工作,为有关国际金融标准的形成做出了贡献。同时,配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顺利开展了中国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积极利用国际清算银行提供的平台,参与探讨并深入研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领域的重要问题。自2006年周小川(专栏)行长当选为BIS董事会成员以来,人民银行进一步加强与全球主要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的对话与合作,及时了解和把握世界经济形势和国际金融热点问题,并就全球经济平衡、货币合作等重要政策进行协调。作为FSB和BCBS的成员,人民银行继续深入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政策、银行体系资本和流动性、宏观审慎管理框架、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等具体金融监管标准的制定与修改。人民银行充分借鉴BCBS的改革成果,结合国情研究建立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研究减少监管真空、制定金融控股公司及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管规范,研究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管理。此外,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通过加入FSB识别不合作国家(地区)专家组、同行评估小组、执行情况监测网络工作组、脆弱性评估工作组和跨境危机管理工作组等,加强金融稳定国际交流与合作。

  中国银监会作为FSB和BCBS的成员,全面参与国际监管标准的修订工作,协助完成多项调研和专题评估工作。银监会还参与资本定义、杠杆率、流动性指标的全球定量测算(CQIS)工作,完善资本充足率、动态拨备率、杠杆率和流动性比率等监管工具,设定合理的时间表,稳步推进各项标准的贯彻落实,推动国内银行业向新的国际标准过渡。2010年,银监会还成功举办了中国银行(3.35,0.06,1.82%)(国际)监管联席会议,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就银行集团的经营情况进行信息交换,就相应监管手段和方法进行沟通协调。此外,银监会继续加强与有关监管当局的日常交流,协助开展对中资银行设立海外分支机构的申请审批;加强与海外机构东道国监管当局的信息沟通和监管合作,出具监管意见;在已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和合作协议的框架下,与境外监管当局合作,实施跨境现场检查。

  中国证监会积极参加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多边合作,深入参与IOSCO相关工作并发挥重要作用。在2010年6月召开的IOSCO蒙特利尔年会上,证监会再度当选为执委会成员,尚福林(专栏)主席连任执委会唯一副主席。证监会深入参与IOSCO技术委员会各常设委员会、新兴市场委员会各工作组以及执委会战略方向等特别工作组工作,在修改和拟定IOSCO新的战略方向、监管原则和监管合作原则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证监会还认真参与G20宏观经济政策互相评估、FSB薪酬评估、风险披露评估等评估工作,积极促进评估机制和内容合理化。此外,证监会继续加强双边跨境监管合作。截至2010年底,证监会已与43个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签署了47项备忘录。

  “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为加强对成员经济体的金融体系稳健性而开展的一项评估活动,目前已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按照中国领导人在二十国集团峰会上的承诺,中国于2009年8月正式启动FSAP评估。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全面开展了中国FSAP评估工作。按照中方与基金组织/世行中国FSAP评估团达成的工作安排,中国FSAP评估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中方高质高效地完成了FSAP问卷、数据和信息需求的答复工作,成功组织了FSAP评估团来华开展的两次现场评估,完成了对17家主要商业银行的压力测试。FSAP评估团初步评估结果认为,受益于中国政府推出的金融体系多项重大改革以及中央银行和各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中国金融体系在过去30年取得了长足进步,有效抵御了本轮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FSAP评估团还对中国下一步金融改革的重点和顺序安排提出了建议。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继续推进FSAP评估及其后续工作。

  (二) 强化资本和流动性要求

  金融危机暴露出当前银行业资本要求偏低,资本质量不高(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占比低,混合资本工具吸收损失的能力不强),风险加权资产测算不客观等问题。2009年12月,BCBS发布了《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与监测的国际框架》的征求意见稿,这两个文件被业界称为“巴塞尔协议III”。2010年9月,BCBS正式完成巴塞尔协议III的修改。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包括:

  提高资本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修改资本定义,扩大资本覆盖面,增强各国资本计量的一致性和透明度。银行业的普通股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将分别由目前的2%、4%、8%调整为4.5%、6%、8%。

  建立资本缓冲机制。银行业应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此,银行业普通股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充足率要求将分别提高至7%、8.5%、10.5%。在信贷过快增长的时期,银行还需要建立占风险加权资产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逆周期资本缓冲中的资本应由普通股或其他具有充分吸收损失能力的资本构成。逆周期资本缓冲占风险加权资产的具体比例由各国视信贷/GDP比率与其长期趋势线的偏离程度而定。

  引入杠杆率作为最低资本要求的补充监管手段。未经风险加权调整的杠杆率指标可作为最低资本要求的补充。过渡期内就3%的一级资本杠杆率标准进行测试。

  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具备更强的吸收损失能力,即各国监管当局应适度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最低资本标准。

  建立全球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框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了两大国际统一的流动性风险计量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分别反映金融机构抵御短期流动性风险和中长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流动性覆盖比率定义为压力情境下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与超过30天的时间期限内净流出现金的比率,该比率的监管要求是应大于等于100%,即要求在压力情境下银行的流动性至少能坚持30天。净稳定资金比率定义为压力情境下一年内可用的稳定资金与需要的稳定资金的比率,该比率的监管要求为应大于100%,即要求银行在一年内可动用的稳定资金大于其需要的稳定资金,该指标反映了银行资产与负债的匹配程度。在以上两大指标以外,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还提出了合约期限匹配程度、融资集中度、可自由运用资产规模等国际统一的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工具。

  考虑到经历了二战以来最严重的金融危机后,各国经济的恢复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全球银行业资本实力的恢复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为银行业达到新的资本和流动性要求设立了长达8年的过渡期,部分要求的过渡期甚至达到13年。在巴塞尔协议III框架下,各国开展了本国的相关立法进程。美国监管当局于2010年一季度出台了有关融资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初步指引。欧盟委员会正在修改《资本要求指令》,计划于2011年年底前通过立法程序。日本国会通过的《金融商品交易法修正案》决定重新设定对金融机构自有资本比例的要求。

  (三) 加强场外衍生产品市场监管

  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主要问题是缺乏透明度,市场效率有待提高,交易对手风险可能威胁金融系统稳定。G20匹兹堡峰会要求,2012年底前所有标准化场外衍生品应在交易所或电子交易平台上交易,并通过中央对手方清算,同时,所有场外衍生品合约应向交易数据库报告。据此,FSB会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和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扩大中央对手方使用的政策建议。

  美国金融改革法案要求大部分金融衍生品通过交易所交易并通过清算所清算;要求银行将信用违约互换(CDS)以及农产品(17.00,0.01,0.06%)互换、能源互换、多数金属互换等高风险衍生产品剥离到特定子公司,其自身可保留利率互换、外汇互换等业务。欧盟将建立统一的中央对手方法律框架、清算标准化合约要求和交易信息库立法等。日本在2009年6月通过的《金融商品交易法修正案》中规定了对场外衍生品交易实行集中清算以及交易信息的保存和报告制度。

  (四) 加强对冲基金监管

  长期以来,对冲基金受到的监管较少。金融危机爆发后,加强对对冲基金的监管成为各界共识。IOSCO公布了对冲基金监管原则以及全球对冲基金信息收集模板,以帮助监管机构收集和交换对冲基金的信息,并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来防范对冲基金行业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2010年11月通过了对对冲基金(含私募基金)的监管新规,并计划于2011年7月21日起生效实施。

  监管新规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实施强制登记制度。规模以上对冲基金(含私募基金),必须以投资顾问机构名义在SEC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管;规模较小的对冲基金及其他投资顾问机构将由各州监管机构注册登记监管;管理资产规模不足1亿美元的风险投资基金和对冲基金免于注册登记。二是强制信息披露。对冲基金必须接受监管机构检查和遵守信息披露规定,将文件和账目对SEC开放,接受SEC包括会计和交易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定,提供并披露现行条例下的隐蔽信息、交易信息(包括仓位信息)、投资方信息等。三是限制银行对对冲基金的投资。银行对冲和私募基金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本的3%,也不得超过银行一级核心资本的3%。

  欧盟委员会于2009年4月提出《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在欧盟层面建立全面、有效的对冲基金监管框架。欧洲议会于2010年11月正式通过欧盟对冲基金监管法案,法案规定在欧盟金融市场上运营的对冲基金必须先向监管机构注册,以取得护照,并接受监管;对于设在欧盟成员国的对冲基金,它们只需向一国监管机构注册,即可取得在欧盟全境运营的权利,但对非欧盟的对冲基金,欧盟统一护照的发放尚需等两年过渡期结束后,由2011年新设的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负责。

  英国规定,2010年7月起,对冲基金必须在英国金融服务局注册并接受监管。

  日本金融厅将在金融商品交易法基础上进一步扩充要求注册的对冲基金,以及对冲基金在资产运用过程中有关风险管理状况的报告事项。

  (五) 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监管

  当前信用评级机构形成了准监管地位,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行为造成市场参与者行动一致,这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G20要求采取措施减少官方机构对信用评级的依赖。BCBS早在制定巴塞尔II时就推出信用风险估值的内部评级法,强调银行不应过度依靠外部评级机构。当前,BCBS正在研究解决将外部评级用于监管资本框架所产生的不当激励问题。IOSCO发布了《信用评级机构在结构性融资市场上的作用》,建议增大评级机构的独立性,避免评级机构利益冲突,加大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以及与市场参与者的沟通。

  美国金融改革法案要求在SEC内部设立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办公室。欧盟委员会2010年7月公布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案修订稿,提出由欧洲证券及市场监管局统一监管欧盟境内的信用评级机构。为解决评级市场寡头垄断问题,欧盟委员会正在研究建立一个欧洲评级机构来同三大评级公司竞争的可行性。英国金融服务局要求从2010年7月开始所有信用评级机构在FSA注册并接受监管。日本国会于2009年6月通过《金融商品交易法修正案》,要求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注册,对债券发行实行“双评级”制度(其中至少有一家本土评级机构的评级)。

  (六) 改革薪酬制度

  当前的薪酬机制过于奖励短期财务业绩,会助长高管的过度风险承担行为,鼓励过度投机。危机后加强薪酬监管的呼声日渐高涨。薪酬监管首先被运用于政府救助的金融机构,因为这些机构一部分利润来自政府担保或救助,而不完全是自身经营成果。2009年FSB制定了《稳健薪酬实践原则》和《稳健薪酬原则实施标准》。

  美国金融改革法案授予上市公司股东对于公司高管薪酬和“黄金降落伞”事宜拥有非约束性投票权,同时允许联邦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金融企业薪酬体系实施监管,防止管理层承担过多风险(为此,美联储发布了银行业薪酬指引)。2009年3月,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一项法案,规定将对接受政府救助资金的公司征收90%的奖金税。

  英国政府2010年初出台新规定,针对年薪超过100万英镑的雇员,要求其总薪酬的60%必须在接下来的3年中递延支付;对银行向员工支付的任何超过2.5万英镑的奖金征收50%的一次性税收。不过,由于部分金融机构强烈反对(威胁要将部分人员和业务迁离伦敦),英国政府在2011年初决定取消对超额奖金征收50%一次性税收的规定,改为要求银行业在奖金问题上增加透明度。

  根据欧洲议会2010年7月通过的立法草案,法国于2010年12月正式公布“金融行业薪酬监管规则”,规定法国金融行业50%的薪酬将以股票或其他形式的金融工具支付;金融机构发放的奖金至少有40%必须分三年支付,奖金额度越大,延期支付比例越高,最高可达60%。

  (七) 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领域之一。

  根据美国金融改革法案,美国将整合现有多家联邦机构(包括美联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货币监理署、储蓄管理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国家信用社协会、联邦贸易委员会等)的消费者保护职能,设立专门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B),统一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综合保障。CFPB内部将包括公平信贷与平等机会办公室、金融教育办公室、研究部、投诉追踪与收集部、社区事务部等部门。

  欧盟拟建立涵盖全欧盟的金融消费者担保计划。担保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提高存款担保计划的担保额,将其从5万欧元提高至10万欧元;提高中小投资者损失赔偿额,将由于金融机构原因造成的中小投资者损失的赔偿额从2万欧元提高到5万欧元;推广涵盖全欧盟的保险担保计划。

  英国联合政府决定整合现有机构(包括金融服务局、公平贸易局等)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设立金融行为准则局(FinancialConductAuthority)。

  日本金融厅也计划出台规则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包括衍生品投资者适当性方面的规定等。

  另外,各国际组织和各主要国家还就大型金融机构跨境处置、征收金融机构税、强化国际会计准则等领域开展了一系列改革。

  专栏2.4 金融消费者保护

  金融消费者是指接受金融服务业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包括专业性投资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涉及每个普通公民的切身利益,其对金融机构合规运作、改善社会形象,提升消费者信心,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乃至经济安全均具有重要意义。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催生了许多较为复杂、缺乏透明度的金融产品,而金融消费者普遍缺乏金融专业知识,容易受到误导而购买一些不适合他们的金融产品,为此,金融消费者保护首先是要求金融机构对普通金融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高透明度、简单性等特点,其次,监管机构要赋予金融消费者维权的渠道,要利用消费者的投诉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受理、调解消费者投诉;促进对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等。

  美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起步较早。在社会需求与政府推动的双重背景下,自1968年开始,美国国会颁布了一系列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为执行这些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美国国会授权美联储、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联邦监管机构负责制定条例具体落实,并且与其他金融监管任务(如安全和审慎监管)相互补充。除美国外,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出台了多项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并授权相关机构行使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职能。

  1997年,澳大利亚设立专门的审慎监管局(APRA)和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分别负责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以及保护消费者利益。2000年,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在对金融经营者的监管方面加入了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内容,明确规定金融服务局负责监管各项金融服务,同时设立单一申诉专员和赔偿计划架构,为金融服务消费者,提供进一步保障。日本在借鉴英美法律制度的前提下,也结合实际,出台了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主要国家和国际机构开展了大规模的金融监管体系重构,特别是加大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力度。2009年6月,美国政府公布了名为《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的改革方案。该改革方案在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领域有针对性地提出三方面措施:一是新成立一家独立的消费金融保护机构使消费者和投资者不受金融系统中欺诈行为的损害;二是从增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透明度、简单化、公平性等方面进行消费者保护改革;三是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促进退休证券投资计划。2010年7月,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了致力于保护消费者、解决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等问题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这项法案最引人瞩目的一项内容是,美国将成立一个全新的、专注于消费者保护的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onsumerFinancialProtectionBureau),新机构将之前分散在美联储、美国证交会、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机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整合起来,以避免多头负责制度下职责重叠以及监管真空或漏洞等现象的发生。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领导人由总统委任、参议院批准,预算由美联储直接拨付,并且享有独立的规则制定权限,可以不经国会批准而迅速针对行业中的不端行为采取行动,包括从事检查、实施罚款等惩戒措施。2008年,澳大利亚成立了全国金融督察服务署,其独立争议解决程序涵盖银行、证券、集合退休金信托等领域的消费者投诉。2010年,英国政府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决定整合金融服务局和公平贸易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成立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管理局,2011年该机构改名为金融行为准则局。经合组织(OECD)在讨论加强各成员国金融市场合作的会议中,将保护消费者权益列为四个基本目标之一。

  四、2011年国际金融市场前景

  2011年全球经济复苏的基础将进一步巩固,但经济运行中的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仍然较多。金融危机的影响逐步消退,经济活力和市场信心逐步恢复,政策环境总体宽松,这些有利于全球经济持续复苏,并为国际金融市场运行创造良好环境。但另一方面,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存在进一步扩散的风险,发达经济体的高失业率和家庭的“去杠杆化”对需求形成压制,货币竞争性贬值的风险依然存在,不同经济体的货币财政政策走向仍将分化,新兴市场面临通胀压力和资产价格泡沫风险,地缘政治风险可能蔓延,这些不利于世界经济的稳定复苏,也会引发国际金融市场的阶段性动荡。

  2011年,受美国经济复苏缓慢、低利率和“双赤字”等因素影响,美元总体走势可能偏弱。不过,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风险依然存在、地缘政治风险可能蔓延,这些因素有利于美元在总体弱势中实现阶段性走强。

  随着世界经济逐步走出危机阴影,2011年主要经济体宽松货币政策的力度会有所减弱,由此,主要经济体短期利率会进一步回升,但因经济复苏动力不足,主要经济体短期利率回升幅度不会太大。随着全球经济继续复苏以及中长期通胀预期上升,主要国家中长期国债收益率将从低位进一步回升。

  在世界经济继续复苏、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环境保持宽松、企业盈利状况逐步改善的情况下,2011年全球主要股票市场可能会在振荡中有所上涨。

  2010年,原油、基本金属、农产品等大宗商品价格在新兴市场经济体需求强劲、金融市场总体流动性较充裕的情况下实现了较大幅度的上涨。2011年,上述需求因素依然存在,另外,全球异常气候越来越多、部分地区政治社会局势动荡使得一些大宗商品的供给受到限制,因此,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仍有上涨空间。预计2011年主要大宗商品价格仍会保持高位运行。

  2011年,新兴市场经济体的通胀风险仍会较大,而发达经济体的通胀压力会逐步显现,黄金的保值投资需求仍会较为旺盛,这将支撑黄金价格在高位运行。如果爆发较大地缘政治冲突、且紧张局势持续时间过长,受避险需求推动,黄金价格可能继续创下历史新高。但值得注意的是,黄金价格已处于历史高位,其下调风险不容忽视。

  第三部分 中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系

  2010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中国政府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效巩固和扩大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国民经济运行态势总体良好。经济较快增长,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改善民生成效显著,为金融市场发展提供了较为平稳的国内环境。此外,中国政府继续积极参与国际和区域经济金融合作。

  中国金融的改革与发展为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奠定了坚实基础,在外资继续积极参与中国金融市场的同时,中资也继续积极审慎地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中国金融市场继续借鉴国际经验,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和现有条件,不断加快创新步伐,中国金融市场的积极影响继续扩大。

  今后,中国将继续支持市场发展创新,进一步优化投资者结构,促进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投资者队伍的形成,同时适当扩大境外对中国金融市场的参与程度;全面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扩大人民币在跨境投融资中的作用,进一步畅通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机制;继续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有选择、分步骤放宽对跨境资本交易活动的限制,有序拓宽对外投资渠道,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一、中国国际收支继续呈现“双顺差”格局,国际收支不平衡状况进一步改善

  2010年,中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继续呈现“双顺差”格局,外汇储备继续增长。据初步估算,2010年中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3062亿美元,经常项目顺差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5.2%,较2009年回落0.8个百分点,国际收支不平衡状况进一步改善;资本和金融项目(含净误差与遗漏)顺差1656亿美元。截至2010年末,外汇储备达28473亿美元,较2009年末增加4482亿美元,同比少增49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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