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严管比重罚更重要
    2008-04-23    作者:魏文彪    来源:检察日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草案对故意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4月21日《重庆时报》)。
  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销售不安全食品,消费者可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故意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可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食品安全法草案进一步强化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无疑将对减少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消费者利益与公共安全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与此同时也需看到的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予以重罚固然必要,但是强化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日常性监管更为重要,因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是能够依法予以处罚的前提,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不能被及时发现,所谓重罚也就无从谈起,食品安全法有关处罚条款对于部分食品违法行为来说就会徒具形式上意义。
  更为重要的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如果仅仅满足于事后重罚,由于食品安全事故一旦酿成就可能严重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乃至公共安全,有些危害后果甚至会是不可逆转,所以即便是在事故发生后对责任人进行重罚,消费者与社会受到的损害依然可能难以挽回。而像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主辅食品等违法行为,其中有些对消费者的危害后果是难以立即或大规模得以显现的,但是危害后果难以立即或大规模显现并不等于没有危害,所以,对这些食品违法行为立足于事前防范与及时发现,显然比单纯在事故已经酿成之后再进行重罚更为紧要。
  加大对于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固然能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发挥更大的阻吓作用,但是比起发现后会受到重罚但却不一定会被及时发现来说,减少、防范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发生显然更有意义。因为即便被发现后会被重罚,但是食品违法行为却不易被发现的话,就难以消弭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侥幸心理及在此心理驱动下的“冒险”行为,这样就难以最大限度地防范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出现,难以最大程度地维护消费者利益与公共安全。
  所以,除了必须通过立法进一步强化对于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外,对于食品安全的日常性监管也应被提高到重要位置。这就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支积极作为、勤于监管的食品执法队伍,变部分执法人员在办公室坐等消费者上门举报为勤于明察暗访工作方式,同时还要防范食品安全执法当中的腐败行为出现,避免钱权交易行为对食品违法犯罪起到包庇与纵容作用。这就需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执法责任制度,对因为疏于监管而致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执法者实行问责;同时需要进一步强化对于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尤其是负责人权力的约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执法领域的权力制约机制。唯有如此,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防患于未然,消费者生命健康与公共安全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
  完善包括强化对于食品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在内的立法无疑极有必要,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严厉的处罚与其他法律规定要能真正落到实处,还须以建立健全相关食品安全与执法人员监管制度作为依托。所以,人们期待有关食品安全立法能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执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食品安全监管能被提高到与重罚食品违法行为并重的位置。这既是最大程度维护消费者利益与公共安全的需要,也是作为纳税人的公众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然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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