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草案征民意
    2008-04-21    作者:杨华云 胡红伟    来源:新京报

  本报讯 涉及民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成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以来第一部广征民意的法律草案。
  根据此前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昨日通知,将该法律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2007年12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首次审议了由国务院提交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知称该草案“是一部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法律草案。”
  根据委员长会议决定,该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并作进一步修改后,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征求意见的安排,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有关单位的意见,这些意见需在5月20日前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各界人士还可以通过登录中国人大网站提交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希望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表意见,欲发表意见的人士,可以将意见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此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将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和各有关方面人士的意见。

新闻分析

  要求修改已经实施13年的食品卫生法的声音近来越来越强烈。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此前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作草案说明时坦言,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民众对食品缺乏安全感,还影响到中国产品的国家形象,主要原因是现行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完善。

问题1 食品标准不统一 执法部门企业无所适从

  目前,食品标准不统一,且标准中一些指标不够科学,对有关食品安全性评价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国务院法制办提供的资料显示,中国的食品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部分组成。同一食品往往存在既有产品质量国家标准,又有食品卫生国家标准,还有的甚至有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这样的情况导致执法部门和企业无所适从。比如苹果,既有国家标准,又有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标准、绿色标准、外观等级标准,还有原商业部颁布的销售质量标准。
  此外,标准之间相互矛盾造成食品生产流通领域秩序混乱。
  案例:“毒黄花菜”事件
  2004年,湖南、辽宁、河南等地发生二氧化硫超标的“毒黄花菜”事件,导致菜农和黄花菜加工企业受到很大损失,该事件问题的根源在于黄花菜的卫生标准,卫生部的标准规定黄花菜不能使用硫磺等漂白剂,而质检、农业部门颁布的相关标准规定,黄花菜中的二氧化硫限量标准为0.2g/kg.

问题2 信息发布不统一 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也存在问题,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甚至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
  目前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是由相关监管部门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各自的食品安全信息,多数信息未经科学分析和安全风险评估,信息来源“混乱”。
  案例:“PVC保鲜膜致癌”事件
  2005年引起公众极大关注的“PVC保鲜膜致癌”事件即为典型之一,针对PVC保鲜膜致癌的报道,卫生部明确表态,中国的保鲜膜生产标准没有过时,只要按照国标生产,正品的PVC保鲜膜对人体无害,而4日后,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禁止生产或进口含有DEHA(己二酸二异辛酯)增塑剂的PVC食品保鲜膜,已生产和出售该类保鲜膜的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已出厂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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