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应做长期股东
    2009-06-25    周俊生    来源:广州日报
    社保基金接手部分国有股后,就理所当然地成为股东,如果它能积极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力,对于健全上市公司的股东治理机制,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在资本市场的IPO(新股首次发行)重启之际,财政部等国家四部委出台的部分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新政赢得了市场的一片叫好声。确实,这项政策改变了以往将国有股简单化地抛售于股市的行为,是一种尊重市场的理性行为,值得肯定。
    但综观目前的一些评析,更多地注重于它对股市的积极影响。这项新政策,实际上是将部分国有股再锁定三年,使已经处于全流通中的资本市场面临的压力能够有所减轻。这些分析自有见地,但一个问题至关重要:此次新政规定由社保基金转持的部分国有股虽然有三年的锁定期,但是当这个期限在2012年到头时,社保基金持有的这部分国有股在解禁以后如果抛售套现,市场又如何招架?
    这并不是杞人忧天。四年前,当股权分置改革刚刚起步时,市场是将其作为特大利空来看待的。管理部门为了顺利推进股改,宣布进行股改的上市公司在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以后,其持股必须锁定两年才能流通,股改这个特大利空因此成功地转化为利好,并推动市场出现了一轮前所未有的大牛市行情。但两年锁定期很快过去了,随着被市场俗称为“大小非”的那些非流通股解禁,股改所导致的全流通使A股市场的流通规模骤然扩大,加上金融危机的合力作用,终于引发了一场大熊市。在此期间,管理部门已很难推翻原先的承诺,只能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来安慰市场,显得十分被动。
    因此,在今天这项政策刚刚启动时,我们就应该设想到它在未来可能起到的消极作用,并利用目前的时间差,从容地建立起新的制度安排。我们知道,部分国有股由社保基金转持,其动机在于以此来弥补社保基金日益增长的欠账窟窿。但国有股转持的意义并不仅仅在这个方面,社保基金接手部分国有股后,就理所当然地成为股东,如果它能积极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力,对于改变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扭曲的股东文化,健全上市公司的股东治理机制,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也有利于社保基金自身的增值。
    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基本上是由控股大股东说了算。比如,上市公司普遍缺乏对股东进行现金分红的自觉意愿,但社保基金得到部分股权后,可以利用特殊身份来促使上市公司履行现金分红义务。
    目前全国社保基金管理的资金规模为5000亿元,离中央要求在5年内达到1万亿元的规模还有不小的距离。因此,社保基金通过资本市场抛售以兑现资金的冲动一直很强烈,在此之前,社保基金甚至已经亲自下海炒股。但社保基金参与炒股是把民众的“生命钱”投入到风险莫测的市场中,充满了危险性。社保基金要充实账户,不能寄望于炒股,而应做股票市场的长期股东,积极推动上市公司确立现金分红理念,并将其作为社保基金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增值的渠道。
    目前划转给社保基金的国有股所设定的三年锁定期限是个宝贵的时间段,希望社保基金能认真行使股东权力,提升我国的股东文化。这样,当社保基金所持有的国有股解禁时,我们就可以乐观地认为,类似“大小非”解禁对股市所造成的冲击,就不会再度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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