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的回顾和思考
    2009-07-28    傅达林    来源:经济参考报

    1月1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5名高级法官及26名审判员举行授职宣誓仪式,以加强法官的荣誉感和职业精神,促进法官坚守良好的职业道德,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制尊严。新华社记者徐昱 摄

    2002年3月30日,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在全国统一举行。考试为期两天,全国分设12860个考场,有36万多名考生参加考试。根据修改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国家司法考试成为中国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必经之槛,每年举行一次。

  如果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司法考试就是保卫这最后一道防线的第一道防线,其选拔的人才质量将直接决定着国家的司法水平和法治状况。
    但怎样建立一个公正、有效的司法人才选拔制度,建立一个真正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我们仍须改革、探索。

  2009年的夏季格外炎热,国家司法考试拥挤火爆的确认现场、竞相派发的辅导资料提示我们:在共和国的法治航程中,八年前的司法考试改革产生了如此深刻的社会影响。
    当我们回顾过去,司法考试设立之初的目的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实现?其间又暴露出怎样的问题?未来的改革如何“借邻壁之光”加以完善?这些都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话题。

    曾经引人注目的改革亮点

    1986年举行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拉开了五千年来中国第一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序幕。截至2000年,律师资格考试共举行了12次,全国有上百万人次参加了考试,但只有14万人取得资格证书。考试的正规化、高难度以及较低的通过率,使得律考一度成为中国最受关注的考试之一。而在这种严格的筛选之下,中国律师的素质也实现了整体跃升,成为一支带动法治的“先锋队”。
    相比之下,法官和检察官的素质状况就不容乐观。在1995年之前,中国没有设立通过考试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制度,对其准入缺乏明确的职业标准。1995年,我国实施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根据两法的规定,两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随后都举行过三次考试。然而,这种系统内部的考试,无论是在出题难度还是考核范围及通过率上,都远不及国家律师资格考试,在提高法官、检察官整体素质方面也并没有起到明显的“门槛”作用。
    英国的丹宁勋爵曾把正义女神手中的天平看做是公平的象征,“律师一个接一个地把砝码放在天平上,仔细掂量孰轻孰重,但最后决定天平是非倾斜,哪怕只有一点倾斜的,却是法官”。这意味着在国家的法律职业里,只有法官的法律素质才是最高。然而,由于考试选拔机制上的差距,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官素质普遍高于律师的正常现象,在中国却刚好相反,法庭上常出现法官面对律师的“滔滔不绝”而手足无措的尴尬场景。
    正是由于缺乏严格的筛选制度,使得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得不到保证,甚至一些不懂法的人也被安排进法院。1999年,山西“三盲院长”姚晓红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纷纷探讨如何从制度上防止素质低下的人当法官,提高法官的从业门槛提上日程。
    如何提高法官的从业门槛?法学界呼吁,改变上述三种考试不规范、不统一的局面,统一法律职业资格。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法官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检察官法》的决定,规定初任法官、检察官必须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选取。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公告,颁布《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又通过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决定,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至此,经过立法的统一规划,我国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正式建立。
    2002年3月30日,国家司法考试首次在全国统一举行,共有31万多人实际参加,中国普通公民有史以来第一次获得了从事国家司法工作的均等机会,这注定要在现代中国法制史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法律职业门槛上的“拦路虎”

    如果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司法考试就是保卫这最后一道防线的第一道防线,其选拔的人才质量将直接决定着国家的司法水平和法治状况。统一司法考试自2002年首次举行以来,以其难度高、题量大、竞争性强和通过率极低,被誉为“天下第一考”。
  从考试时间看,司法考试前三场为客观题,每场考试时间3个小时,第四场为主观题,考试时间为3个半小时,两天下来考试时间长达12个半小时。从考试科目看,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等14门课程。从考试内容看,有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在通过率上,全国平均维持在10%左右,6年来,大约只有19万考生通过。考试题量之大、范围之广、出题之难、考时之长、通过率之低,世所罕见。
    虽然有人指出,与以前的律考相比,司法考试的难度其实有所降低。但这种高难度、高强度的考试,仍然成为横在法官、检察官职业前面的一道门槛。为法律职业设置高起点的门槛原本是件好事,但它在中国国情下也会带来另一个结果,那就是司法职业人才的断档。
    统计数据显示,司法考试通过人员中司法机关所占的比例较低,法院、检察院通过率最高的2004年,法院通过3200人,检察院通过2400人,总计5600人。依此推算,全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司法机关人员的比重不到30%。而相对于北京、上海、广州等东部发达地区而言,西部地区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更少。以统一化、精英化为标准设计的司法考试制度,与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法律职业需求仍存在不小的矛盾。
    在考试压力下,一些司法机关积极为干警创造学习环境,减少工作量,安排脱产学习,统一购置司法考试用书和学习资料,报销考试费用,甚至统一组织到北京万国司考学校进行封闭培训。这些激励举措,带来不少民众的质疑:拿着“纳税人的钱”去“脱产备考”,正当性何在?

    法官遴选的逆反效应

    与前述问题相比,司考与现行法学教育的脱节更为值得关注。
    很早以来,法律界就流传着“教授、博士生考不过自考生,法科生考不过非法科生”的说法,教育界人士更认为,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造成了冲击,工具主义的职业培训冲淡了人文素质的长期养成。在巨大的就业压力下,以前是研究生,现在更有本科生加盟,法学院里出现了“全员赶考”的阵势,顿时让法学教育失去了目标。
    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认为,如果专业院校一半甚至60%以上的学生通不过司法考试,那么这种考试本身就值得怀疑。而现实中培训班的拔地而起与司考名师的招摇过市,也似乎在无所顾忌地嘲弄着法学的智慧。
  其实,在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相冲突的背后,一个共同的症结是,我们究竟要为国家的司法系统输送怎样的人才?就司考而言,由于选拔机制过于强调知识和记忆,弱于分析、思辨、创新能力;强于法律知识和能力的“通”,弱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不同职业分别所需知识和能力的“专”,从而使得通过考试的人并不一定适合司法岗位。而注重理论化、系统化、思维化的大学教育,培养出的毕业生一时难以通过司法考试,也无法进入司法系统。这种“二律背反”,竟然令人意想不到地把司法考试变成了阻碍司法系统补充“新鲜血液”的机制。
    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原本作为提高法官素质的司法考试,在实践中却相当程度上变成法官资源流失的“罪魁祸首”。据了解,在一些法院、检察院,由于待遇上的差别,以及很多辞职“下海”的同事不断带来诱惑,吸引着司法系统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者不断外流。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曾撰文质疑,司法考试是否真的可能考出司法的能力?是否能将优秀的法学院毕业生吸引到法院和检察院中,并因此消除“复转军人进法院”带来的法官专业、文化素质偏低的问题?经过实证分析后,朱苏力得出一个令人吃惊的结论,那就是统一司法考试从总体来看是促进了法院内部人才的逆向流动,即人才从法院和检察院向社会上的净流出!
    为何会出现这种“南辕北辙”的结果?表面上看,这是由于目前司法职业待遇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尤其是在西部,考试并没有增加法院对优秀法学院毕业生的职业吸引力;相反,由于降低了当律师的门槛,还使一些法官通过考试后便辞职“下海”当律师了,造成一些资深法官资源的流失。包括一些庭长在内的在职法官甚至公开宣称“考过了就走”。
    从深层次看,这种逆向的选择机制本质上暴露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还存在整体性缺陷,由于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司法考试在选拔人才上的“单兵突破”,并不能带来我们所期待的效果。

    改革之路在何方

    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近年来,关于改革的呼声持续不断,而借鉴国外司法经验、突破现有考试模式成为主流声音。
    首先,需要摒弃将司考与其他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割裂开的做法,谋求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资源整合。普通法系国家的律师考试一般只能由受过法学院系统训练的法科学子参加,而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规定法科学子可以免考直接进入第二次考试,两种方式殊途同归,都确保了法学教育资源能够有效进入考试选拔系统,既避免了教育资源的浪费,又有助于法律人法律思维的培养。
    但我国大为不同,据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义孙介绍,在近几年的司法考试中,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占到了1/4,其通过率甚至超出法学专业考生1.5个百分点。这种“本末倒置”的现象提醒我们,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必须与法学教育改革相结合,尤其是在报考准入条件上,须充分吸收现有的法学教育资源。
    其次,要建立与司法考试相配套的法官遴选和保障机制。在美国,法律考试(lawexam)是从事律师和检察官职业的前提,而从事过一定年限的律师和检察官职业,则是从事法官职业的前提。根据规定,只有从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185个法学院取得法学学位的人才有资格参加考试,这便形成了“本科教育-法学学位教育-法律考试-律师和检察官-法官”这样一个层层选拔的体系,有效确保了法官的素质在法律帝国中最高。
    我国的当务之急,就是要进一步加大对法官、检察官待遇的投入,改变司法考试客观上导致的“逆向流动”效应,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一种从律师、检察官中遴选法官,以及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遴选法官的晋升机制,让司法考试的制度功能归位,为国家输送一个职业有别、能力分层、相互衔接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再次,根据目标需求,从内容、形式上重新构建自己的考试体系。现行考试偏于“应试型”,考察的是记忆能力和对法律条款、司法解释的掌握程度,有学者就提出,这种法条考核应摒弃,可以允许学生带法条进考场参阅,以防止考生重记忆轻分析。美国法律考试分三科,两科为主观题考试,一科为口试。例如科罗拉多州的考试(CBE)由三部分组成,一为统一的考试内容MBE,一为法律写作考试CEE,一为法律实务考试MPT,法律实务考试为口试,就很好体现了对法律写作、法律实务能力的重视。
    在考试方式上,学界也反对目前的一次性书面考试。有人建议实行累进制,在规定时段内累计通过规定科目的考试即可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也有学者建议司法考试实行初级、中级、高级“三级考”;而更多的呼声是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的阶段性司法考试模式,通过层层培训、层层筛选,让那些具备真才实学的考生脱颖而出。 
    比如德国,第一次考试通过书面考试之后,才能申请口头考试,获得第一次考试合格证书的考生需要实习两年,合格后才可以参加第二次考试,也包括笔试和口试,通过后可以获得“候补文职官员”的资格,申请法官、检察官、高级公务员或律师。日本司法考试也分为两次,第一次考试在资格上没有限制,在学校教育法规定的大学修完并取得学士学位者可免考;第二次则是所有欲从事三法曹(检察官、法官和辩护士)职业的人都必须参加,通过率一般保持在2%左右。
    另外,考试效力也应摒弃“一劳永逸”。按照现行的考试办法,考生获取法律职业资格后便可高枕无忧,有的考生通过考试后并不立即从事法律职业,而只是留作一条“后路”。据不完全统计,目前19万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中,就有2.4万多人“流离失所”。对此,建议设置一道“附条件许可”的门槛,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获取者必须在多少年之内从事相关工作,否则其资格证书失效,以避免法律人才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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