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退房案件不能偏离司法公正
    2009-07-21    冯海宁    来源:凤凰网
  最高人民法院7月19日发布《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于买受人请求解除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要求严格依法审查,对不符合解除条件的不能解除。据悉,今年1-6月,全国法院受理房产纠纷案同比上升10.58%。出现退地潮、停建潮、断供潮、退房潮。(昨日《华商报》)

  从这份《意见》来看,严格审查退房案件是出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考虑。但我以为,“要严格依法审查,对不符合解除条件的不能解除”这样的“意见”,反而有可能产生负面效应,必须三思而后行。
  今年1到6月出现的退房案件,原因其实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房价缩水,有的则是因为房屋质量、延迟交房、配套不全等问题。如果是房价缩水引发的退房案件,在现在市场回暖的情况下,我相信法院调解起来不费事;但如果是因为开发商原因导致的退房,比如类似上海塌楼等房屋质量引发的纠纷案件,责任在开发商,司法机构就不能影响购房人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严格审查退房案件,在不少人看来,是变相保护开发商的利益。这一观点虽然有些偏激,但也不是一点道理都没有。因为“严格审查”传递的信号,似乎是不支持退房。我以为,这一《意见》不排除影响一些基层法院的公正审查,从而使司法的天平倒向开发商一边,甚至会助长某些开发商的嚣张气焰。
  首先,司法机构要认清当前市场形势。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当前,商品房交易市场低迷,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当前商品房交易市场不仅不低迷,反而异常火爆,如果法院认识错误,就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其次是司法机构必须坚持公正法则。只要购房人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要求退房,法院就不能以“严格审查”的名义影响退房,而是应该依法支持退房。因为现有的制度有不少缺陷,当购房人没有其他路径寻求退房时,只能求助于司法机构,而司法机构偏爱开发商或者偏爱购房人都会影响司法公信力。
  《意见》强调,各级法院要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发生的客观变化,在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框架内,适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的方法,妥善审理房地产案件。显然,原则性中就包括公正性,即依法公正审理,而灵活性则要结合现实,现实是楼市异常火爆,购房人与开发商相比处于明显弱势地位,认识不到这一点,退房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就可能打折扣。
  其实,不仅审理金融危机背景下的房地产纠纷案件需要坚持司法公正,审理日常房地产纠纷案件同样如此。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机构要始终坚守法律的公平原则与统一原则,不因为金融危机、市场起伏而打折扣。我们必须认识到,只有坚持司法公正,才是真正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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