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五常的老师科斯,强调从“现实的组织制度”和“现实的人”出发进行提问和研究,因为现实的人是在现实制度所赋予的制约条件中活动的。这有点像马克思所说的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意义上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不同的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在这里已经转变成“现实制度所赋予的制约条件”。科斯的经济学思路,在中国内地被演化为所谓“真实世界的经济学”。
但是人们面对的实际情况并不一样,当年科斯面对的问题,是因纵向一体化而存在的企业与传统经济学个体主义假设的冲突。也就是说,他并不像诺齐克那样,首先假设国家本来不存在然后再讨论国家合法性。张五常当年在佃农理论上的突破,也是因为自己所习得的理论和一个司空见惯的固执现实发生冲突:在以往的佃农理论看来,佃农在分成租佃制下,劳动者的劳动收益都会小于其边际产出,因此,这种制度安排是低效率的或无效率的,然而现实是这种所谓的低效率或无效率制度安排能够长期存在并长盛不衰,人们似乎并没有去创立新的制度安排来取代它。
由此看来,“真实世界的经济学”,确实让人们直面自己的真实存在,但也很显然有点像黑格尔所说的“现实的就是合理的”。现实存在的合理性来源于存在的现实性,这并不是新制度经济学所愿意接受的。正因为如此,张五常发展出自己的“经济解释”理论:科学的进步,不是因为对的理论代替了错的,而是因为较有广泛解释能力的,代替了较狭窄的;经济学并无“没有局限条件”的理论,正如其他科学理论,都一定有验证条件的——否则就没有解释力;局限条件的“假设”不能与真实世界脱离。这种经济解释学可以说是以自己的局限性明示,来解决黑格尔“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这一表述的非批判性。
然而我们阅读无论是科斯的论文还是张五常的著作,都会遭遇到张五常所说的套套逻辑,它就像一种“主义”一样。人们一旦有一点发现,就难以抑制地将这点发现转化为一种“主义”论述,对于伟大的发现尤其如此。比如张五常《经济解释》一书中的“自私”假设:“虽然我们有理由相信自私是人的本质,是真理,是不可更改的,但从经济科学的角度看,这真理不重要。重要的是把自私作为一个辨证的基础假设,在这个起点上不容有所争议。而以这假设来解释人的行为是否可取,是要看这个及其他附带的假设能否推出一些可能被事实推翻的含意,再客观地以事实验证。”这一表述很有点像张五常自己所说的套套逻辑,因为这个表述无法推翻,或者无论将“自私”替换为任何东西,它都将成立。当然还有其他的套套逻辑。既然是套套逻辑,那就不会错,就要放之四海。这大抵就是黑格尔所说的另一句“合理的就是现实的”。既然通过经济解释,发现了其中的合理性,那就要循名责实。
至少可以说“经济解释学”同样具有这样的双重性。在具体的经济解释活动中就要看哪一重性质首先发挥作用,或者说这两重性是如何地交织。在张五常的《中国的经济制度》一书中,我们会发现这两重性的交织:一方面是中国经济制度的现实,或者说中国近三十年改革成功的现实;另一方面是私有产权及其基础上的市场合约理论。这两重性的交织最终推动形成张五常解释中国经济制度的三段论或三部曲。在我看来,这每一段论述都相随着一个惊讶。
张五常的第一个惊讶是,相对于中国经济的奇迹,“说得上是有私有产权但发展平平无奇的国家不少”。20世纪80年代初,张五常受西方经济学家之“催促”来到香港,近距离向内地用合约理论“包装”并“推销”(张五常原话)私有产权理论。然而这种私有产权理论似乎无法完全解释这种横向比较。这就必须以较有广泛解释能力的理论代替原有的较狭窄的理论,或者转换解释所用的“局限条件”,使之与中国的真实世界不脱离。交换权利或市场合约是需要以私有产权制度为前提的。张五常认为自己在中国发现了新的合约类型——为了约束竞争而界定权利,即资源使用的竞争一定要受到约束,人类才可以生存。其实不过是将“权利”另一隐含的逻辑意义——“义务”或“约束”标示出来。任何一种权利,同时是权利他者对自己的约束或者说对权利主体的义务。
现在来看张五常的第二个惊讶。他首先将19世纪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一书中所表述的“从身份到契约”,转译成制度经济学的语言:“从以等级界定权利的制度转到以资产界定权利的制度”,并认为这是中国制度改革的重心所在。在他看来,“没有经过流血的革命而做到这种合约转移,可以视为奇迹”。这“流血”的印象可能来自史书阅读,也可能来自一直以来西方对中国崩溃的预言。第二个惊讶必然要求张五常有所作为。张五常就把从第一个惊讶中所发现的约束竞争合约理论,用来描述这没有经过流血的革命。这就是张五常所谓的“承包责任合约”。承包责任合约尽管已经内置于张五常的约束竞争合约理论中,但同时也是中国政府的“承包责任制”的一种转译。同理,所谓的“约束竞争理论”,也可以理解为对“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有管制的市场经济”等表述的转译。
张五常的第三个惊讶,就是在极端困难的90年代,长江三角洲大约八年就超过起步早十年的珠江三角洲。这让他获得对承包合约在县际竞争中的扩张认识——负地价。在他看来,“今天的中国,主要的经济权力不在村,不在镇,不在市,不在省,也不在北京,而是在县的手上。理由是:决定使用土地的权力落在县之手。”尽管略懂美国历史的人知道,当年美国开发西部,其中一招就是用一美元或几美元价格来私有化土地。这大抵就是美国式“负地价”的招商引资,或者说地广人稀式的土地招商。中国是地狭人稠,如果简单地照搬美国当年的“负地价”土地私有化,是否依然会出现当年美国的经济活力,是很难说的,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张五常所谓的“负地价”租赁已经产生经济活力。这种“负地价”得以刺激经济活力的制度基础,显然不可能只是个体主义方法论基础上的私有产权,共同体及其内部价值转移的存在也是其必要的制度基础。尽管其内部价值转移的公平性不一定经常获得保障,但那是另一类治理问题。或者尽管这种价值转移可能是采取市场方式,也可能是采取财政拨付方式,或者是其他方式,甚至是兼而有之,但总之,这种价值转移因为主权性共同体的存在而成为可能。今天的中国是如此,当年的美国也是如此,否则就会远远超出默认者的“承受”边界。
最后张五常概括出“四个重要的含意”,也许就是张五常概括出来的“中国经验”四个规则:私产与市场对改进人民的生活无疑重要,但一定要加进界定经济制度的合约结构与安排来看问题;人民与社会面对的局限条件如何,对界定经济制度的合约结构的选择性有决定性;经济增长的速度与界定经济制度的合约结构是息息相关的;存在一个支持、保障和推动相关合约结构的政府。“局限条件”理论非常容易让中国读书人想起斯大林“一切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的理论。
然而,我们要明白的一个道理是,从现实组织或现实个人出发寻找发生学或起源学上的解释,要么就只是对发生过程的一个描述,要么就是一种回溯式推论。回溯式推论只能帮助我们发现一些必要的“局限条件”或曾经发生过作用的“局限条件”,但并不能有利于我们发现充分的“局限条件”,甚至充要的“局限条件”。只有在从复合性的现实组织或现实个人出发,才有可能更多地发现一些必要的“局限条件”及这些必要的“局限条件”的组合,比如张五常关于中国奇迹的横向比较就是从一种复合性的现实出发。
这也是张五常在“劳动合同法”上喋喋不休所犯的规条,因为他忽略了一些“局限条件”。他将在解释中的发现,进行“主义式”的“合理化”,认为雇用劳力的合约自由一旦受到限制,或者甚至没有,社会就会失去经济活力。他忽视了经济活力非常重要的一个局限条件,即作为经济活力主体的生命。新的劳动合同法确实会使资本家的利润受到一定制约,但它也因此挽救了资本家的生命。近几年的劳资冲突,已经发生无数起资本家丧命的事件。这是真真切切的“流血”。我们不能视而不见。
当然对于不同的人,张五常的解释具有不同的意义。有些学者将确权定义为中国改革的根本所在。但是正如包括企业在内的社团法人或机构法人的法理学解释,成为崇尚个人主义方法论的法学家所难以解决的问题一样,在确权这一行为中,权利主体的单一性抑或复合性是一个不可绕开的问题。也就是说权利主体是单一的,即个人主义的,还是多元的,即还包括各种集体产权、全民产权和公共产权,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否则至少可以说这种确权理论没有直面中国的真实世界。
在张五常看来,农业承包与工业层层承包的组合,引用到有地理界限划分的地区,是今天中国经济制度的另一重心所在。虽然这一制度的发展非常复杂,换言之,几乎难以描述这种农户和企业的产权模式,向以地方政府为基本形式的地理分区产权模式的转化过程,但他干脆等待其尘埃落定,露出其直截了当而又理性的结果性状态。以招商型县际竞争形式出现的政府组织经济活动,因在原有的市场产权理论没法获得直接解释而饱受诟病。张五常绕过对前述的转变过程的解释,而直接在结果性状态中解释其成功的机理。在个体主义方法论中,个体产权与集体产权、全民产权、公共产权之间是不存在转换逻辑的,此时是做非此即彼的抉择,还是像张五常那样直面现实存在的结果性状态,去发现和解释它的运作机理,显然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张五常是在“约束竞争合约”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作为“广泛的概念”的“合约”理论。在梅因那里,“身份”很难说是一种合约,因为“合约”总得包含一定的“同意的逻辑”,而“身份”很难说是同意的结果。在政治合法性中有一种“承认的逻辑”,或者说“默认的逻辑”,即这种合法性并不是各方协商的结果,而是主导者一方努力的结果,其他方对这种结果只是处于一种默认状态。这种默认往往隐含了对非协商结果“承受”(甚至“忍受”)的程度;只要非协商结果没有过分超出所能承受的边界,默认者就不会起来反抗,就会给予认可。
这种“承认的逻辑”能不能直接被认定为“同意的逻辑”,从而同时被认为是“合约”,也许就不是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因为在张五常看来,如果它是一种经济制度,那就看它是不是存在一定的权利界定,这种权利界定是不是有一定的经济活力效果。即使是遵循“承认的逻辑”而运作的权利界定,也必然构成我们的“真实世界”。当然另一个问题,那就是人类历史上有没有存在过遵循“同意的逻辑”而运作的“权利界定”。略懂历史的人都知道,历史的进程从来不是美丽的。也许大多数的合约结构是来自对历史传统的继承,无论是被动的,还是主动的。
这就带来另一个真正的问题,即合约内在目的的类型问题。在张五常这里,没有约束的竞争必然带来的租值消散,会导致人类的毁灭。既然有了作为“广泛的概念”的“合约”,那么就应该有此概念下的不同种类的合约,不同种类的合约对应着不同的目的,甚至不同手段。如果把经济制度定义为单一的维度,即租值最大化,或者说利润最大化,或者说生产率,尽管问题并不因为这种单一化而简单得多,但要比多维度的经济制度定义简单得多。至少在张五常这里已经有意无意地有了“人类共同体”这一目的内涵。用“租值消散”来讨论问题,也表明这不同于“租值最大化”的讨论方式,因为至少在逻辑上其间还存在一个“适度租值”的环节。
我们就借用张五常考察县际竞争的方法,来考察现实中已经存在,甚至已经存在很久的各种无论遵循“承认的逻辑”或“同意的逻辑”的合约类型,而不必非要去找到个体产权、集体产权、全民产权、公共产权之间的转换逻辑,或者说这种转换逻辑交给那些天纵之才去解决吧。我们可以直接考察这些权利界定类型的具体机理、具体目的,考察它们在现实中已经存在的相互作用关系。不要用个体产权得以存在的目的缘由,去要求集体产权,也不要用集体产权得以存在的目的缘由来要求个体产权,全民产权、公共产权也是如此。
我们在观念上应该赋予制度多元的目的,赋予合约多样的类型,并以此来指导我们的制度行为,以满足社会多样的需要。合约的要义在于“界定”,包括对功能的保障,也包括对竞争的约束。只要相应的目的存在,或者说相应的需要存在,相应的界定方式就会被发现和被发明,而不必用一个“主义”包打天下。这就是《道德经》所说的“以身观身,以家观家,以乡观乡,以天下观天下”。我们将因此生活在一个意义更为充沛的世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