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有本国优先更要有公正优先
    2008-02-25    作者:周义兴    来源:红网

  近日,由财政部制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所谓“首购”,是指对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的行为。“订购”是指对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日报》2月24日)。

  应当说,这是一个既符合国际惯例,也有利于国内经济技术进步的政府采购规定,由此可以预期,随着这个办法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得到有效实施,肯定能对国内相关企业的首创与自主研发活动积极性产生诸多方面的促进影响。
  但在此想说的是,尽管这个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办法,在行政取向上无疑是正确的,不过目前仍然还只是一个纸上的规定,这也就是说,要让其真的成为各级地方政府的行为,则还要有待于相关行政的实际行动和实施程度。而以已有的政府采购情况看,去年国内某地方政府在采购空调时对国产品的排斥等一些并非只是个例的情况说明,即便是行政机关也会源于自已利益的影响,可能会在政府相关的采购活动中偏离公平、公正及公开的“三公”原则。所以显而易见的是,如果要使这个政府采购办法真正成为事实,并由此对市场产生预期中的积极作用,似乎就有必要在制度上,还要有一套能对所可能出现的不当行政行为有所约束与监督的机制准备。
  其次是,虽然这个政府采购办法的行政倾向值得肯定,并且一旦如果能得到有效贯彻,其相应的良性经济与社会指引作用也不难预期。然问题的关键是,由于事物总是存在二面性的法则。这也就是说,一方面,如果这个政府采购办法得到有效实施,其对国内经济与先进技术发展的积极促进影响固然可以预见;可另一方面,倘若在办法的具体贯彻实施中,不能在制度机制上对地方政府的自利冲动在制度上形成有效约束,那同样不难预见的是,不但这个办法的积极影响可能会被打上折扣,同时说不定还会对相关领域的经济与技术的进步产生一定的逆向效应。应当说,以已有的一些有关情况看,这也或许并非是一个杞人忧天之想。
  所以,在充分肯定财政部这个政府采购办法的前提下,笔者在此还很想提醒有关部门注意:要想使这个政府采购得到有效实施,还应当有与之配套的公正监督机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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