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国货终于有了制度保障
    2008-02-25    毛建国    来源:大河报

  由财政部制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近日开始实施。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首购订购看重首创,积极扶持自主研发,擅自采购进口产品者要处罚。(见本报A02版)

  一段时间来,政府采购“拒绝国货”成了热点。有人说这源于相关部门的崇洋媚外;有人说这是“本土文化情怀”缺失的结果。但我以为还有制度缺失方面的原因。
  目前,一些国货在质量上还难以让人放心,政府一旦在采购中出现质量低劣等问题,采购人员将承担严重的责任后果,并可能被深究其中的商业贿赂。而国际品牌,质量相对可靠,销售等也相对阳光透明,出问题的可能性较小,即使出了问题,也很少让人直接联想到商业贿赂。出于这一考虑,采购方普遍有“花钱买省心”的思想。
  但这不是拒绝国货的充分理由,而且政府采购优先考虑国货,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国际惯例。1980年莫斯科奥运会的设备国产化率为50%,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国产化率为60%……而在很多国家,甚至采用拒绝外国货的做法。以韩国为例,只要国内有同类产品生产或建设且符合要求时,一般不可以进口。但在羡慕别人的同时,切莫忘记,人家是有制度约束的。正因为有制度约束,而让采购部门取消了“小心眼”。
  而我们呢,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有一原则性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没有完善的配套规定,更没有约束措施,更鲜见因为“拒绝国货”而受处罚者,也就是说,我们在政府采购上其实是缺少制度约束的。这一情况下,出于一定的现实考虑,采购洋货,虽不能接受但也应该给予理解。
  财政部终于出台的上述制度,要求“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授予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这一规定,明确了政府采购的主要目标。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21条更是明确规定“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将给予处分。可以理解,此时财政部的解读,其实是对当前“拒绝国货”歪风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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