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就能保证"优先买国货"?
    2008-02-25    作者: 石飞    来源:东方网
    因为近日财政部制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开始实施,2月24日《人民日报》专门刊发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政策的解读,对政府采购的“首购”、“订购”、“优先采购本国产品”的目的意义、政策要求以及监督处罚等规定作了具体解释。
    应当说,财政部制定的这两个《办法》既符合我国国情,又是借鉴了国际惯例,在行政取向上无疑是正确积极的。如果这两个《办法》能确实得以实施,肯定能对我国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可以有效遏制一些地方追求洋货、奢侈浪费的不正之风。我国许多法律法规都是很好的,有的堪称“世界领先水平”,然而往往执行起来容易“走样”、“变味”。例如有些地方政府采购或行同虚设,或暗箱操作,或猫腻腐败丛生,因为滥用权力,插手政府采购,权钱交易,导致腐败的案例媒体时有曝光,究其原因,关键在于监督处罚乏力。财政部部长助理张通答记者问时也指出:“政府采购疏于监督的现象比较突出,监督处罚的力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大”(2月20日新华网)。
    2月24日新华网在转载《人民日报》的这篇新闻时,所用的标题是《财政部:政府采购优先买国货 擅自购进口品要处罚》。那咱就来单说一下“政府采购优先买国货”的问题。财政部的《办法》规定:“对于采购人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或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行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如果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或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我以为,这样的处罚连“蜻蜓点水”都不如,“罚”等于“不罚”,甚至近乎“玩笑”。
    目前,有少数党政领导干部“求奢、求豪、求洋”鬼迷心窍,一说添置设备、尤其是购买“座骑”,总“唯洋货是瞻”,即便国货优于洋货也非得舍近求远、舍贱求贵,好像用了国产货、坐了国产车就会辱没他们的“光辉形象”。所以他们总是挖空心思地去违反规定,“操纵”或“串通”政府采购,为他们购置洋玩意。即便这种违规行为被追究了,又能拿他们怎么样呢?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轻松惬意的“通报”就不必说了。“处分”又是何种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而且“通报”和“处分”是“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说了算的,“采购进口产品”的申报手续都要事先经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同意,其行政主管部门岂能乐意自我否定、自打耳光?还不是能敷衍就敷衍,能迁就就迁就,实在挡不住、遮不了就给个象征性的处分应付了事。我认为,应该定个处分的“起点”,凡违规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直接负责人,一律给予“撤职”处分。惟此,方可起到惩戒和警示的作用。
    至于“罚款”之规定,简直要让人笑掉大牙!大凡政府采购,一般都是党政部门或国资企业的行为,罚来罚去都不用掏腰包一分钱,全部“老共”埋单,莫说“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就是罚100%、1000%他们也不可能心疼。这样的处罚措施还有何惩戒意义?罚与不罚有何两样?只有罚个人腰包,才能真正起到防范和惩戒的作用。
    所以,要确保财政部的两个《办法》落实兑现,不至于沦为“文件游戏”,就必须对相关违规行为的监督惩处条款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加大惩罚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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