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卡通公司频成被告折射公共产品监管漏洞
    2007-04-03    本报记者 王亦君 实习生 王超    来源:《中国青年报》2007-04-03 7版

    “尽管今天我的案子最终调解了,但法院已经支持了我的诉讼请求,一卡通公司归还我交的押金,同时负担全部诉讼费用,”今天(2日)上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状告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一卡通公司)一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去年3月,董正伟购买了北京一卡通公司发行的“北京城市交通一卡通”(以下简称一卡通),按照规定交了20元押金。今年2月某日,他在乘车时发现该卡不能读取信息了。第二天,董正伟去一卡通服务网点要求换卡,网点服务人员认为卡已经被人为损坏,不能退换,于是将卡收回。几天后,一卡通公司把卡和卡内剩余的钱款交给他,同时表示买卡时交的20元押金属于一卡通的工本费,由于卡已经被损坏,因此不能退还。
    “办理的时候20元是押金,退卡的时候怎么变成了工本费了呢?”董正伟认为一卡通公司是在偷换概念。多次交涉无果后,他把北京一卡通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北京一卡通公司返还押金并赔偿损失。
    在董正伟案件结案之前的3月22日,同样是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因认为购买一卡通收取押金20元违反相关规定、而且押金数额超过IC卡本身成本,北京市民肖均佑状告北京一卡通公司一案一审开庭。
    在审理这两起案件之前,去年11月,西城区人民法院曾经开庭审理过中国政法大学学生林斯微状告北京一卡通公司收取20元押金违法一案。去年年底,法院一审驳回了林斯微的起诉。今年1月,林斯微提起上诉,目前此案尚未进行二审。

一卡通公司收取押金是否合法

    董正伟在起诉状中表示,自己以先付费的方式来消费一卡通公司所提供的客运服务,双方形成了一般客运合同关系,一卡通公司在收取20元充值费后,还要收取押金,加重了他的义务,显然是不公平的,对方占用押金所带来的利息已经构成不当得利。
    “按照有关规定,公司可以收取押金。”一卡通公司的代理人说,该公司是自负盈亏的企业,不享受政府补贴,发卡时收取押金是为了防止有人重复领取卡片、防止人为丢弃或损害卡片、防止流动人口卡片逸出带来的损失,从总体上控制发卡成本,保障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
    记者注意到,在这几起案件中,作为被告的北京一卡通公司反复强调,收取押金的行为得到了北京市发改委的批准,并且由于公交IC卡采用了含有高技术含量的芯片,使这个卡片具有非常强大的计算、储藏功能,以及高度的安全性能,同时成本中还含有环保等方面的投入,“卡片的成本要高于20元”。
    对此,这三起案件的原告都表示,收取高额押金明显违反有关规定。1993年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要求立即停止“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等行为。原国家计划委员会2001年颁布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政府审批的IC卡收费,其收费标准严格按照IC卡工本费核定”,“不单独收费的IC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可按照工本费向用户收取费用。”
    今年3月22日,在肖先生状告北京一卡通公司一案的庭审中,一卡通公司的代理人表示,20元押金是政府确定的,没有超过卡本身的成本,包含制作和发行费用,但并未包括硬件及网络设备、应用软件升级等费用,这些费用都是公司承担的,也是押金的利息所不能弥补的,因此公司的财务报表仍为亏损状态。
    肖均佑称,自己曾向专家咨询得知,卡片的制作成本仅为1元,并且随着发行量增加,制卡成本还会逐渐降低。他为此向法院申请调取制作IC卡全部成本资料。一卡通公司表示,制作IC卡成本资料属于商业秘密,公司没有义务提供。
    去年林斯微的案件开庭后,引起了北京市民对于一卡通收取20元押金的质疑。“无可否认,一卡通的确比较方便,但这20元的押金,实际上和购卡费差不多,心里不舒服是肯定的。”北京市民史先生这样说。
    北京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在回答北京媒体的咨询时曾经表示,这项收费确实是经过他们审批的。一卡通的所有权归一卡通公司,所以用户向一卡通公司交押金是合理的。但是,这位工作人员强调:“押金和成本不是一回事,不要将两者混淆,押金只是一种抵押形式,与成本没有什么关系。”
    北京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德和认为,一卡通公司向乘客收取押金,变相长期无偿占有、使用广大乘客的资金,这严重侵害了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押金也是一种担保。根据公交一卡通的推行方式,这种合同不存在乘客不履行交款义务的风险。因为,乘客履行付款义务在先,公交公司履行运输义务在后。从本质上讲,只要持卡人的公交IC卡上有余额,乘客就不是债务人而应该是债权人,公交公司才是债务人。因此,由债权人再向债务人提供担保,于法于理都说不通。
    此外,还有规定,如果一卡通损坏或丢失,公交公司拒绝退还持卡人押金。从这种规定来看,公交公司收取的“押金”应当属于对“一卡通”本身成本价值的担保。这种担保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是该担保又不符合交易习惯和法律上的公平原则。

一卡通公司是否在“靠卡吃卡”

    记者注意到,几乎和林斯微与北京一卡通公司对簿公堂同时,上海、郑州等地公交IC卡押金沉淀的巨额利息也被媒体披露。公众纷纷质疑:收取远高于成本的押金生息牟利,不就是变相乱收费吗?在上诉状中,林斯微特别提出了一卡通押金所产生的利息使用问题。林斯微认为,一卡通的储值功能是无息的,据北京市官方公布的消息,首次发卡500万张,按每卡20元计算,总数就是1亿元。扣除成本,北京一卡通用户被无偿占用的资金也相当可观。
    从发生争议的几个城市来看,北京的公交IC卡收20元押金,上海和郑州收30元。据测算,目前上海市场流通的公交一卡通1500多万张,扣除成本,沉淀的资金超过了3亿元。按现行利率计算,年利息达1000多万元,再加上用户向卡内充值的金额,数值更为可观。而且如果消费者丢失或损坏了IC卡,押金就变成了“赔偿金”。另外,押金沉淀的资金及利息的流向和用途也令人生疑。
    在上海公交卡公司的网站上,有这样一段话:“目前交通卡成本全部由我公司承担,消费者买卡时支付的仅是30元押金。当消费者不想再使用此卡时或当卡内余额低于10元而卡完好无损时,公司一律收回,并归还消费者买卡时支付的30元押金,不收取折旧费,不收取使用费;而对消费者来说,每张卡只是损失每年0.54元的利息。”
    针对“一卡通”押金风波,去年年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表声明说,鉴于制卡成本、资源控制等原因,公交卡公司收取押金有其合理性,但是要说明收取押金的理由是什么,这笔押金的用途是什么。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情权。
    记者近日采访的几位从事公益诉讼的律师则认为,对于公交企业的这种“圈钱”行为,政府部门是有一定责任的,因为肩负审查监督职责的政府部门轻而易举地给企业的“圈钱”方案加盖了“印章”,给“霸王条款”一块合法的挡箭牌。
    记者走访的一些业内人士和专家表示,事实上,“一卡通”押金事件违反的不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违反了《价格法》。我国《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公交“一卡通”的押金问题,折射出公共服务产品中颇具代表性的问题:垄断企业定价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没有监督,一般都由决策部门说了算;相关法律的空白造成公益维权缺乏保障。本报北京4月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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