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称的权利义务,才能成就“纳税人意识”?
    2009-12-02        来源:南方日报
  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就像是市场上的交易者,体现的是一种利益交换、平等互惠的关系。既然是平等关系,就应该有对称的权利义务关系。再次确认纳税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以及国家各级行政部门对纳税人权利应有的尊重,使得这些部门在支配、使用税款时能抱有基本的敬畏之心。
  在我国,纳税人究竟拥有哪些权利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以发布公告的形式,把散落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归拢”,明确列举规定了十四项权利与十项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是什么新鲜话题。早在几年前就有媒体做过调查,结果显示,只有12.3%的受访者了解纳税人的权益,其余87.7%的人则处于“完全不知道”和“知道一点点”的状态。有关人士分析,导致我国众多纳税人对自己权益漠不关心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在日常生活中,某些税务人员、公务员缺乏服务意识,对纳税人权利不够尊重,因而令许多纳税人觉得自己成了“弱势群体”。说白了,纳税人非但没有“自豪感”,反而感觉“亏”了———只能履行义务,感觉没权利。然而几年过去了,这样的感觉依然挥之不去。
  征税,并不是国家或政府“天然”就拥有的。在民主法治的社会里,政府向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公民向政府缴纳税收。而税收负担的高低,则主要取决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于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就像是市场上的交易者,体现的是一种利益交换、平等互惠的关系。既然是平等关系,就应该有对称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每年国家审计署发布的审计报告,查出各级机关的违规资金动辄以亿计算;纳税人上交的税款,有些地方成为了奢靡的办公大楼,有些地方成全了领导的豪华坐骑,有些地方成就了“坐邮轮看肚皮舞”的出国考察之旅,“三公”消费屡禁不止,所变化出来的花样让人瞠目结舌……而在税款支配的整个决策过程中,纳税人几乎全不知情,往往是木已成舟了,或者是贪官们东窗事发了,纳税人才通过媒体成为最后的知情者。而纳税人试图使财政完全透明化的希望与努力,每每会如同投入平静湖面的石子,“咚”地一声后便再无声响。
  在美国,公民按章纳税被视为天经地义的事,每年4月15日是美国人最繁忙的日子,因为这是纳税的最后截止期限;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把联邦政府的信封用于私事,处罚办法是———罚款30美元,立刻下岗。这就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苛刻的税收制度成就了严谨的“纳税人意识”。此次国家税务总局首次明确纳税人有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等十四项权利,尽管不是立法创新,而是对既有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拢”,但毕竟是追本溯源,再次确认了纳税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以及国家各级行政部门对纳税人权利应有的尊重,从而使得这些部门在支配、使用税款时能抱有基本的敬畏之心。
  应当说,“纳税人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得到建立与认可。每年政府财政收支情况都会以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向与会代表报告,但人大代表已经不再满足于模糊笼统的简单介绍,而希望真看懂、能挑刺;就在一些地方仍坚持把财政预算认定为“国家秘密”之时,广州市财政局网站首次向社会公开了114个政府部门的预算情况,勇于“晒账本”,尽管从中曝光了天价补贴公立幼儿园的事情,尽管也曾经犹疑不定,但能够迈出这一步已经是对“纳税人意识”的肯定。纳税人有知情权、保密权、纳税监督权等十四项权利,希望能借此形成“蝴蝶效应”,最终推动政府将账本摊在阳光下,财政透明化,以对称的权利义务关系成就严谨的“纳税人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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