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劳动关系”岂能超越《劳动法》
    2007-04-17    刘效仁    来源:《中国青年报》2007-04-17 1版
    就肯德基、麦当劳、必胜客等外企非法用工,广东、上海劳动部门“说法”大相径庭,颇令人费解。
    4月10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首次作出回应,认定这些企业存在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时加班问题;对应签而未签劳动合同的已责令其改正,超时加班问题正在进一步核实。而在前一天,上海社保局却认定其没有违法用工问题,认为其中有的属于特殊劳动关系,不属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笔者认为,现行法律从来不存在“特殊劳动关系”,此说纯属杜撰。
    按上海方面的调查,该市麦当劳、肯德基涉及的2450名从业人员中,有兼职人员293人、在校生1184人、青年职业见习学员18人,即两家企业录用的人员中,超过60%的人没有劳动关系。按上海的说法,既然“不是劳动关系”,就“不属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这一说法与现行劳动法规明显相违背。《劳动法》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只要劳动者在企业劳动并获得报酬,不管签没签劳动合同,也不管是长期工还是临时用工,都属于事实劳动关系,都在劳动法规的规范和保护之中。所谓“特殊劳动关系”,仍然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不能超然于《劳动法》之外,更不能自恃“特殊”演变为一种法外特权。
    基于这样的事实和法理判断,无论与用工企业之间存在何种“特殊劳动”关系,都属于事实的劳动关系,都必须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作为懂法知法的部门,作为执法监督的职能部门,上海社保局何以会对肯德基、麦当劳、必胜客等外企非法用工,作出了与全总以及广东同行相反的解释和判断?不能不引起猜测。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外企在自己国家十分注意合法经营,但到了中国则有点儿走样了。如从今年1月1日起,广东省已经执行“非全日制职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5元”的标准,麦当劳和肯德基提供给勤工助学的大学生、退休工人等兼职的职工工资却仅为每小时4元和4.7元,这种情况在国外是很难发生的。何以到了中国,这些外企会变样?不能不说与咱们的水土有关:一则对于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失之于软散瘫;二则是职能部门有点儿媚外,有法不依,从而助长了外商的胆大妄为。
    据称,全总正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坚决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愿这一次能将维护职工权利的行动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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