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家公司的仓库协调员赵先生为了让收货员工不被蚊子叮咬,好心从仓库拿了四盒蚊香,竟被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认定为盗窃,并遭到解职。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规章不尽合理,要求公司恢复与赵先生的劳动关系。 2006年7月3日凌晨,赵先生上夜班时看见库房一角堆着几盒即将报废蚊香,想起前几天收货人员向他反映天气热、仓库蚊子猖獗。他认为,既然蚊香早晚要报废,不如给收货工人用,于是顺手拿了四盒蚊香到办公室。不过,他又想起仓库是严禁烟火的地方,不能点蚊香,于是随手将蚊香搁在办公桌一角。 7月5日,刚刚来上班的赵先生听到公司同事在议论仓库少了四盒蚊香,他赶紧找到部门主管说明了情况。赵先生在法庭上说:“我是想为大家多做点事,当然行为有欠妥当,不应该不请示领导擅自作主。但我不可能去偷,我是老员工,当然知道仓库有探头,我拿蚊香的过程根本没有回避摄像头的监控;而且我知道情况后马上汇报,蚊香也是领导说先放着。”7月12日,公司要求赵先生上缴蚊香。两天后,公司通报解雇赵先生。 公司在法庭上表示,赵先生就职公司多年,非常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的《员工手册》中明确写明,员工盗窃将遭到解雇,因此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赵先生认为,公司当庭提供的最新版《员工手册》从来没有发给他,也没有进行有关培训。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先生未经许可拿四盒蚊香、使蚊香脱离公司监管的行为确属违纪行为,但该行为尚不构成严重违纪,且公司的经济利益也没有受到损害。《员工手册》规定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现公司规定员工第一次过失即可开除,有悖劳动法相关规定,即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应是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由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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