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其中明确,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居住证的前身是暂住证,由“暂住证”到“居住证”,一字之差,差之千里。前者让公民权利“暂住”,并且是“蜗居”,后者则是对权利与社会保障的有力保护、根本性保护与制度性保护。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成为居住证的“内生权利”,见证权利的变迁,也见证公共服务的“公品质”与“共属性”——公共性、公平性、公正性,同时,还有共享性、共同性、共用性。 居住证,从地方试点到全面实施,从昔日的“摸石头”到今日的“过河”。2007年11月20日,浙江嘉兴28岁的外来务工人员张建嫦开心地拿到了浙江第一张居住证;深圳市居住证制度自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当然,在全面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这样那样的新情况与新问题,但是,必须谨记的是,维系社会的公平正义的核心不能“跑偏”,捍卫公民权利的主题不能“走样”。 居住证,尚是一个有门槛的准入,附加着一系列必备条件。这样的制度设置有现实性与可操作性。可是,一些城市的高学历要求和产权的限制等,抬高了门槛,让很多人望而却步,或者“望证兴叹”。新一轮城镇化正在推进,居住证既是“人的城镇化”重要“凭证”,又是倒逼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力鞭策。如果仅仅停留在居住证层面上,政策利好是有限的,户籍制度改革必须“永远在路上”,不能“居住”于此。 居住证,公民权利质变的载体,最终要实现“一证在手,权利在握”。现如今,公民权利的量的积累已达到一定程度,质变正是时候,也是必然。曾有专家学者将人文主义概括为两句话:“人的价值至上,人的权利至上。”居住证的内涵与外延要与时俱进。公民权利,以居住证为新的起点。对改革而言,居住证制度的实施本身是改革的成果,更是深化改革的铺垫,将成为改革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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