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看似有些偶然,但其发生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因为即便是在证券市场体系比较健全发达的美国,不也发生了1987年10月19日的“黑色星期一”事件和2010年5月6日的“快速崩盘”事件吗?而韩国亦发生了2006年5月11日的“到期日操纵”事件,这无不显示出金融市场自身隐含的脆弱性。而光大事件背后暴露的市场机制和市场监管漏洞尤其令人不寒而栗。试想,如果这次事件的主角不是光大证券,而是游资,暂不考虑光大证券卖出天量股指期货合约是否涉嫌内幕交易,如果这些游资来一场像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那样的操作策略,那对沪深股市会造成怎样的一场劫难!
任何市场都难以回避被操纵的风险,但合理的监管和风控体系的建立能够降低这种事件发生的概率,但这恰恰是沪深市场的软肋所在。透析光大事件,我们不能不深思。 从光大披露的交易过程和股指、个股在16日的盘中数据显示,光大证券买入上证50指数的成份股应基于量化交易系统,由计算机自动下单完成,除光大证券外应也有其他大资金介入,而在短短两分钟内能完成大笔资金交割,表明其他大投资者也很可能采取了程序化交易模式,这就导致量化交易的操作风险在市场上形成不可预估的连锁反应。那究竟该如何缓解量化交易风险的快速扩散传导呢? 光大证券在事件发生后于午间休市期间发布了公告,声称独立套利交易系统出现问题,但并未停止其在市场上的下一步操作。上证指数在在早市收盘前又拉了第二波,表明光大的操作给了市场充分的消化时间,引导了投资者的跟风行为。而可能正是在第二波拉升过程中光大证券又开出了7000余手期货合约空头,伴随着各种信息在市场上的蔓延,市场指数回复正常水平,但光大证券可能在现货市场利于ETF的一二级市场套利和期货市场的空头操作实现了双丰收,这种操作行为显然是光大证券在非对称信息下做出的最优决策。但在期货交易中,受伤害的可能不仅仅是那些在指数上涨过程中被迫止损或爆仓的投资者,还有那些在高位开出多头合约的投资者及现货持有者潜在的损失。由此,我们该如何完善对期现套利的监管?如何增强对市场间信息透明度和参考者的有效监管?
自证监会鼓励券商业务创新后,券商的创新竞赛一波接一波。虽然券商的规模在不断扩大,但整体风控能力是否同步提高却大有疑问。在IPO过程中券商的声誉一路走低,已间接反映出券商的实际风险控制能力。光大证券事件终于把券商自身的风险控制体系不堪一击的实情暴露在国人面前。如果将光大证券的乌龙指归为操作失误,似也不太合适,因为如此大规模的资金交易行为是需要有严格的审批机制的;只归为交易系统,似又有点牵强,交易系统的稳定性或是否完备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若将事件定性为交易系统的问题,那光大证券岂非可以完全不用承担责任了?
由上述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要降低乃至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需要监管层、交易所和券商三方共同努力,尽力完善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和券商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报价信息逐步公开化和透明化,交易所可在适当时引入熔断交易机制。 根据证监会公布的核查结果,光大证券其16日买入实际成交72.7亿,当日就用18.5亿股票转化ETF在二级市场卖出并卖空了7130手股指期货合约,合约的价值与期货合约空头相当,这或许可以为光大证券卖空合约套保提供良好的理由。一旦抛出所持的几十亿元多头股票,则光大证券仍不会亏损,就像投资者在股票操作中,若一个股票跌停,大笔卖出者的平均卖出价一般会高于跌停价,但跌幅一般会显示在10%。因此,要规范券商的行为,必须实行金融市场间的立体监控,实现监管信息的共享和监管机构间的协作。同时券商内部也应当建立垂直的全面风险控制体系,权力权限逐步下放,提升券商的风控能力。 在现货市场,国内存在的Level-II软件所显示的十档报价和分笔报价对于普通的投资者而言是不公平的;而在期货方面,我国目前虽然区分套保或投机,但报价信息仍然不全面,甚至除了盘中的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结算价等,其他几乎没有什么信息公开。至于不同参与方的头寸更无从了解,这就加大了期货市场的投机氛围。 光大证券的乌龙指交易事件,还凸显了交易所在交易的监控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熔断机制。从上证指数十一点零五分的交易分析,以普遍交易软件中五秒钟刷新的成交金额为例,忽然出现了超出正常交易几十倍的交易,这就提示有异常交易,如果有直接熔断机制,至少不会带来如此大的连锁传导效应,就能避免股指期货空多头的爆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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