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以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大规模开展,这些项目是否应该投资,支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应怎样,如何评价这些支出的成果,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 为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推出4万亿元投资计划,各省、市、自治区的大规模投资计划也相继出炉。从投资领域来看,公共基础设施成为大部分投资方案的重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由政府进行投资是必要的,但是在加大投资力度的同时,必须保证资金使用科学有效,因此,对公共基础设施支出实行绩效评价势在必行。 实施公共基础设施绩效评价有助于公共基础设施的科学决策、科学立项。长期以来,一些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为了追求“政绩”乱上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存在争相攀比、急功近利、贪大求奢等倾向。通过实施绩效评价,可以克服以往决策过程中的“领导拍板”问题,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实际出发,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导向,通过评价、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效益、社会效应、生态效应等,来确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否立项,怎样实施。有助于调动各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助于逐步实行绩效预算,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公共财政体系。 尽管我国已有很多地方和部门开始对公共基础设施支出实行绩效评价,但总的来看,我国的公共基础设施支出绩效评价仍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诸多制度和政策缺失。 其一是缺乏权威的法律依据。从西方发达国家公共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发展实践看,绩效评价要取得实效必须得到立法的支持,而且要制度化,如美国先后制定了《首席财务官法案》、《政府管理改革法案》和《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等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还没有公共基础设施支出绩效评价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加强投资项目资金全过程监管,财政部制定下发了《中央经济建设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市也相继出台了本地区的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但是这些办法和规定均是财政部门制定和出台的,没有上升到法的高度来规范这方面的政府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执行力和约束力不够。 其二是没有合格的评价主体。西方许多国家都设有公共支出绩效评价机构,而我国尚未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绩效评价机构。公共基础设施支出绩效评价职能分散在各管理部门进行,各部门主要是从技术性能、项目工程管理方面进行绩效评价,指标方法和程序差异大、标准不统一,使得绩效评价结果差异大,缺乏可比性、科学性和全面性。 其三是评价目标不科学。公共基础设施支出绩效评价的最终目标,决定了绩效评价的价值取向是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的核心。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绩效评价,均以提高公众满意度作为导向,把“花钱更少、办事更好、公众满意”作为目标,进行政府的行政改革,创建高效廉政的服务型政府。我国很多地区和部门在进行绩效评价时,把节约政府资金作为绩效评价的目标,绩效评价体系以控制支出、压缩经费为衡量标准。钱可能是花得少,但事办得好不好、公众满不满意却不在其评价范围,由此造成绩效评价的偏差和走样。 要保证公共基础设施支出绩效评价的有效开展,必须改变目前由内部评价主体实施的绩效评价,引入外部评价主体构建一种独立评价主体的绩效评价模式。西方许多国家都设有专门绩效评价机构,美国由国家审计总署和总统预算与管理办公室共同负责组织绩效评价,英国由公共服务和公共支出内阁委员会牵头组织,加拿大是由内阁财政委员会和审计长公署共同负责公共支出的绩效评价工作。 从我国目前的政府管理体制看,审计部门比较适合作为绩效评价的外部主体。一是相对独立性。我国审计部门虽然也属于行政机关,但地位相对超然,并可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较大的独立自主性。二是各级审计部门拥有大量专业人才,熟悉政府公共支出特别是公共基础设施支出情况,工作经验丰富。三是具有协调沟通便利条件。审计部门的独特地位,使其与政府各部门建立起顺畅的沟通协调渠道,信息的交流和反馈比较流畅。 鉴于我国目前的现状和绩效评价的要求,笔者认为应建立一个公共基础设施支出绩效评价委员会,负责绩效评价的组织协调。委员会主任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委员会由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职能部门和各主管部门组成。委员会在同级审计部门设办公室,作为绩效评价的牵头组织机构,负责公共基础设施支出绩效评价的具体工作,会同主管部门、审批职能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第三方机构,共同开展对公共基础设施支出的绩效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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