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发展需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0-10-13   作者:记者 金辉/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金融监管部门应制定统一规则

  张健华认为,对广大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有几方面的意义。
  第一,金融消费者保护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部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任何国家都是一个关键问题。我国要想发展金融产业,首先必须考虑到为客户服务,对客户权益进行充分的保护。片面强调金融机构自身的利益,淡化消费者保护,忽视消费者权益,最终会导致消费者产生风险厌倦和离场情绪。
  美国次贷危机也说明必须加强和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是导致次贷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消费者普遍缺乏金融专业知识,难以识别五花八门的金融产品背后的陷阱;监管部门缺乏对消费者的保护,消费者容易受到蒙骗,购买大量不适合他们的金融产品。次贷危机以事实说明必须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也是维护金融稳定、消除金融风险隐患的重要保障。
  第二,消费者保护还可以起到保证双方公平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作用。张健华认为,如果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双方利益都受到保护,让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所有者利益趋于一致,就可以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金融机构做好消费者保护,不仅仅对消费者有好处,而且对机构自身和国家防范金融财政风险也是大有裨益。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张健华认为,这首先要区分监管和消费者保护的关系。
  张健华说,消费者保护在国外金融监管领域早已有之。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分为两部分,一个叫做基于风险审慎性的监管,一个叫做合规性的监管,这两部分的监管作用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作用就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美国还有一部专门的《社区再投资法》,法律要求金融机构从当地吸取存款,要服务于当地发展。
  张健华进一步指出,监管是一个大概念,里面包括了风险监管和消费者保护两方面内容。这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两者的目标和原则不完全一致,关注的重点也不完全一致。
  当然,两者之间也存在着联系。因为监管当局有日常的监督权、检察权,在日常检查当中把消费者保护作为重要内容来抓。这种保护分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微观层面可以小到消费者保护个案,或者针对某种具体产品和某个消费者。
  总的来说,监管又需要具有宏观视野。为什么需要有宏观层面的监管?第一,对于一些设计复杂的金融产品,到底由哪个部门和机构负责监管是一个重要问题。比如,一些金融产品既跨证券业,又跨保险业,这种跨市场的金融体系具有复杂性,而我国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是相互分离的不同部门,一旦出现问题会非常复杂,没有某个部门和机构可以单独负责。
  第二,现在居民财富不断增加,理财产品也在增多,几乎所有金融机构都在开发理财产品,所有机构的理财产品还并不一样。信托行为和产品开发依据《信托法》,证券和投资基金有《证券法》,相互之间有一定联系,但是一些规定并不都一样。不同机构的监管规则不完全一样,这就给金融机构或者个人监管套利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给金融消费者带来损失。随着综合经营范围越来越大,金融机构、综合经营成为一种趋势。从这点来看,需要一个部门和机构制定统一的消费者保护的游戏规则。至于是否需要其他的监管,要不要其他的机构参与还是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会自己监管,这些都是下一步需要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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