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10/2011)以“十二五”时期的财税改革为题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回顾、盘点“十一五”时期的财税改革成果,以“务实”的精神,前瞻、谋划“十二五”时期的财税改革内容。
《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10/2011)的主要结论和基本判断如下:
第一,关于财政收支规模。在“十二五”时期,一般预算收入应当且有望保持稳定增长态势。比重、适当控制全口径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应当成为“十二五”时期的政策选择。与此同时,应本着财政收支规模基本平衡的原则,分别界定并控制好一般预算支出和全口径财政支出的规模。
第二,关于财政收支结构。基于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和市场经济建设的规律,在“十二五”时期,应当致力于把全部政府收支都纳入预算管理。以此为基础,在财政收入方面,应致力于提高税收收入、社会保障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产(资源)使用收入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相应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种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在财政支出方面,应当相应收缩购买性支出、扩大转移性支出的比重,并使财政支出向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领域倾斜;相应控制并调减投资性支出、适当增加消费性支出,并使有限资金向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与就业、“三农”、自主创新、环境保护等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与民生有关的支出项目倾斜。
第三,关于税收改革。直面“十二五”时期的一系列“重大挑战”,应当在全面评估现行税制体系的基础上,重新谋划并确立我国税收制度的总体格局。以此为基础,以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和开征物业税并结束财产保有层面的无税状态为突破口,构建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直接税体系。并且,逐步增加直接税并相应减少间接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最终实现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均衡布局。从而,建立起一个融收入与调节、稳定功能于一身的“功能齐全”的税制体系。
第四,关于预算制度改革。在“十二五”时期,同整治体制的改革进程相伴随,应当以现行《预算法》的修订为契机,全面调整、规范我国的预算制度体系。要逐步理顺预算分配权在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之间、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配置格局,将所有政府财力都归口于财政部门的管控之下。从而,构建由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组成的有机衔接的政府预算体系,将全部的政府资金都纳入预算,实现政府预算体系的全面性与完整性。
第五,关于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在“十二五”时期,应当更加强调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系统性与整体性。循着渐近性的总体改革思路,以公共财政建设的主题为中心,按照规范化、透明化、科学化和精细化的基本原则,一方面要对已有的改革措施继续完善,另一方面要将“十一五”时期的一些改革设想在条件成熟时由试点尝试转变为通行全国的统一的财政管理制度,并研究探索新的改革措施。
第六,关于财政体制改革。现行的财政体制已经实行17年之久,其间的经济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很有必要在“十二五”时期启动对财政体制的颠覆性改革。可以考虑以实行财权、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作为重构财政体制格局的基本原则。在新的财政体制格局下,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确定应尽可能明确,避免含糊不清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应取消税收返还,地方所减财力通过重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制度而加以统筹解决。有关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的决策,应当在规范机制的基础上更加公开透明。在稳步推进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同时,要实现地方债务融资的规范化管理。
第七,关于财政政策取向。注意到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财政政策的作用特点,可以判断,今后围绕财政政策而展开的国际协调行动将更加频繁而深入,财政政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将更加凸显和重要。故而,在“十二五”时期,要主动出击,进一步加强国际间的财政政策协调。要通过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税制结构的调整,增强财政政策自动稳定器的功能。并且,应当加快相机抉择财政政策决策机制的转变进程,提高财政政策效率,增强财政政策的适应性。
第八,关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背景下的财税制度安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经成为排在第一位的政策目标。“十二五”时期,财税制度安排必须做出相应调整。这种调整可以涵盖包括“扩内需、稳外需”的财税制度安排、“节能减排”的财税制度安排、“促创新、增效益”的财税制度安排以及缩小收入分配收入差距、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财税制度安排等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