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逐渐驶入深水区,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税收工具,一直备受瞩目。早在今年4月,财政部长谢旭人便撰文指出,将大力推动结合户籍管理的收入申报、财产登记等社会征信系统建设,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10/2011)认为,“十二五”时期应以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和物业税,结束财产保有层面的无税状态为突破口,构建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直接税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提出,个税有关改革目标应该在“十二五”时期实现。“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说了15年还不办,恐怕有点说不过去。”但他同时表示,个税改革的难度不容忽视。个税改革有难度,一般人认为这是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或者是税务机关的征管力度不强,“但是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体制问题。现在个人所得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地方税务局来征收的,这样的财政体制和征管体制就决定了个人所得税要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是很困难的。”
他进一步举例说,比如我在北京国家税务总局领了一份工资,到上海讲课拿了讲课费,在广州出了本书拿了稿费,三地都有所得,三地都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年初我到北京地税局汇算清缴行不行?不行。北京地税局说在北京领的工资的所得税可以进行汇算清缴,但是你在上海讲了课,在广州出的书,是他们多收了你的税,从我这不能给你汇算清缴。诸如此类,严重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制度,但是要解决这个问题,要人大、国务院一起下决心,也需要得到各地的支持,否则很难办。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平新乔还提出,个人所得税,不应该只强调劳动所得,还应该关注收入中的资本构成,比如股票收入、房地产收入等。今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表示要锁定股息红利所得、二手房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几类重点项目,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以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
刘佐提醒,要正确看待个税在调节分配等领域的影响。去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3900亿,虽然近几年每年都有增长,但个税收入占全部财政税收的比重也就是6%、7%左右,无论是财政领域,还是调节分配的领域,起的作用都不是特别大。事实上,此前相当一部分专家主张,从中长期来看,为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作用,需要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地位。
除了个税,关于物业税的讨论也很引人关注。此前有专家曾呼吁开征物业税不能总也没有一个时间表。
不过,刘佐则认为,在“十二五”期间应积极推进物业税或房地产税,但不必过紧和过于乐观。物业税或房地产税是地方税,“从财政意义上来讲,对中央意义不大,对地方来说也不是一笔大钱。地方企图通过这样的税,进行宏观调控,调节房地产市场、抑制投资,这些说法都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