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宏观税负的合理性一直是财政理论界和政策部门高度关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09/2010)认为,宏观税负是一国税负的总水平,通常以一定时期(一般为一个财年)的税收总量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来表示。
据上述报告介绍,宏观税负的高低直接取决于需求(即政府支出)和供给(即居民的负税能力)。而这两方面又受到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职能、文化传统、经济运行模式等因素的制约。宏观税负水平本身存在下限和上限。宏观税负的下限是指能够满足国家行政职能最低需要的税收数量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宏观税负的上限是指在保证经济发展具有连续性和社会简单再生产得以正常运行前提下的税收规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最大比重。
社科院财贸所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表示,一个国家应该根据自身国情选择合适的宏观税负水平,不存在各国都适用的最优宏观税负。
根据《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10/2011),结合中国的政府收支分类标准以及IMF(2001)的《政府财政统计手册》,将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外收入、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社保缴费收入五大财政收入来源的数据加总计算出全口径财政收入,2009年我国全口径财政收入占当年GDP的比重已从1994年的20.4%上升到2009年的32.2%。
“现在有一些看法,称宏观税负偏高或者是宏观税负不合理,他们的依据是比较陈旧的一些数据。”杨志勇介绍说,世界各国的整体宏观税负从上个世纪80、90年代的30%已经攀升到现在的40%左右。
《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09/2010)认为,判断一国宏观税负高低,从根本上说,要看税负对经济社会发展长期的、综合的影响。如果随着税负从较低水平逐步提高,社会产出水平是相应提高的,在总体上出现了税负提高、经济增长、社会进步的局面,那么,这个税负水平仍然是合理的。我们还可以从另一方面来看待税负水平的高低。税收其实就是政府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成本,在经济学上,对成本高低的判断,必须要依据所获得的收益。也就是说,判断税负水平的高低要看政府为社会成员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范围、数量和质量。只要政府能够科学地制定税收等财政收入政策,并合理地运用财政支出,将税收对劳动者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程度,有效地提供私人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这就是一个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
从以上分析中不难看出,宏观税负的高低无量可依。进行研判时一定要密切结合一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政府职能、社会文化传动以及税收征管能力等实际,全面地分析,才能得出相对满意的结论。
其实,不仅在宏观税负高低的评价方面存在争议,就连宏观税负的测算也没有非常一致的结论。在我国由于政府收入来源多元化,除一般意义的税收收入外,还包括预算内非税收入、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等多种形式。这使得计算口径不同,宏观税负口径的大小也有所不同。
根据《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10/2011),2008年中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7.3%;社会保障缴费收入占GDP的比重为3.9%;一般预算中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外收入占GDP的比重约为6.4%,土地毛收入占GDP的比重为3.3%,上述各项合计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为30.9%。如果以土地净收入占GDP的比重2.1%计算,则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为29.7%。
中国社科院副院长李扬表示,对宏观税负,有的说是一般预算占GDP的比重,有的说是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到底政府收入占GDP是20%、30%还是40%,这其中的差距很大。到底什么是以政府权力为依托的收入,研究界有责任弄清这件事。
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决算审查室主任夏光也持类似观点“推进财政体制改革,首先有一个问题,就是要确认什么是政府的财政收入。前段时间在具体的调研过程中,无论是中央部门还是地方,在财政收入方面,确实存在需要厘清的问题。”
《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10/2011)认为,当前中国宏观税负的主要问题是政府收入形式的多样化、复杂化,与发达国家相比,社会保障缴费收入占GDP的比重相对较低,而各项非税收入的比重偏高。“十二五”时期,考虑收入分配、老龄化、城镇化及节能减排等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在保持当前总体宏观税负水平稳定的同时,应着重调整政府收入结构,规范各种非税收入形式,通过费改税等措施相应增加税收收入、社会保障收入占GDP的比重,相应降低其他非税收入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