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财政资金的预算、使用、监督情况,在当前财政税收体制下比较模糊、比较朦胧,别说一般老百姓,很多具有专业背景或有相关知识的“高端人士”,恐怕也很难说了解得很清楚。缺乏起码的了解,遑论参与决策。这方面您有什么评论和设想、建议?
周天勇: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人民当家做主。在社会主义社会,公民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力和财力让渡给国家后,对公共权力是怎样运用的,特别是钱是怎样花的,需要有一个极为透明的制度来满足公民作为纳税人的知情和监督权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民主的一项最基本的权益。因而,财政是不是公开透明,是不是由人民来批准和监督,是反映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这方面的改革,我提出首先是人大和政协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联动。具体来说,一、人大和政协中应当分别设立筹款和预算委员会,下设专门的办事机构——筹款委员会办公室和预算委员会办公室;二、人大代表应当从目前的会议制改革为专职常任制,过渡时期逐步减少会议代表的数量,增加专职常任代表的数量;人大和政协代表构成中减少直至取消政府和两院的会议代表(不在政府和两院兼职的中共领导代表不在其列);三、将政协设置为“多党+省级区域”的代表构成结构,不论党派和民族其党员和人口多少,不论地区大小,平均分配代表名额;政协代表(而非委员)也与人大一样,减少数量,逐步从目前的会议制改变为专职常任制,减少直到取消政府和两院的官员和公务员代表,授予政协对筹款、预算法案的讨论、审议和批准等方面的立法权力;四、在人大与政协之间,建立筹款和预算讨论和议事的联席会议制度;五、从立法方面看,要加快《预算法》的修改进程,并与预算改革方案相协调;加快《转移支付法》、《政府部门收费许可法》、《社会保障预算法》、《国有资产预算法》、《公共建设项目预算法》等具体法律的起草、讨论和颁布《预算法》等要与《会计法》、《审计法》、《刑法》等之间进行衔接和配套,使其成为能真正实施和违法后能追究责任的法律。
其次,立法规定政府财政收入和支出的两个比例。一、考虑中国还是一个生产力并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考虑收入在政府、居民和企业中的合理分配,特别是改善居民分配比率过低的状况,政府在中国还没有进入发达国家行列之前,其全部收入不得超过GDP的30%。在这样一个严格的法律指标限定下,处理好财政收入增长与GDP增长速度的关系,处理好国家收入增长与居民收入增长的关系。财政年收入增长速度,在财政收入不得超过GDP30%的红线下进行安排。二、修改《预算法》,将党政公务及行政性事业开支比例不得超过15%(或再多一些)作为一项法律规定确定下来;并且,还需要制定和颁布一部《国家政权和事业人民供养法》,使国家政权机构和人员的无限膨胀受到法律的约束。
再次,中央财政一级预算编制和执行分开。在中国,由于人口众多,事务繁杂,为了形成制衡,中央一级财政预算编制和执行应当分开。分开有几种方案:一是财政部内编制预算与执行预算分开;二是单独设置总理预算编制办公室;三是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内部设总理预算编制办公室,由总理直接领导。
第四,改革预算编制和审批时间。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年度预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时间程序有两种方案选择:1、每年2—5月编制部门预算,6—8月由中央预算编制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汇编预算,8—9月由各级人大预算委员会讨论、辩论、预审查预算,10—11月内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预算执行年度时间不变;2、将预算编制、讨论和审批时间顺延四个月,将预算执行年度改为4月1日至第二年3月31日。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有审查或者审批预算议程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自下而上逐级提前召开,保证按照上级政府汇编预算所需要的时间,提交经过本级人大审批通过的本级预算和本级总预算,从根本上解决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代编代定预算的问题。
第五,国家审计体制应向人大领导过渡。有学者提出一种过渡方案,我认为中期内可以选择,即在加强人大预算监督的同时,又继续保留和发扬现行政府体制下审计监督在政府经济监管职能中的优势和作用,在政府继续保留现行审计机关的同时,把现行审计机关中的预算审计职责和工作体系转移到人大系统,在人大系统重新建立主要从事预算审计工作的审计组织。“双轨制”下,隶属于全国人大的审计组织应该成为中国最高审计机关,而隶属于国务院的审计组织仍同目前审计署的性质一样,属于政府的一个专门承担政府经济监管工作的职能部门。但是,国家审计体制,从长远看,最终要完全设置在人大之中,归人大领导,才能真正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宪法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