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省和县市财政分配结构,要逐步形成两头大、中间小的格局 |
《经济参考报》:现在一提财政收入,许多人的第一反应往往就是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其实问题比较多的,恰恰是地方政府,特别是县市一级政府。基层政府的呼声好像主要集中在财权与事权的匹配问题上。那么您认为应该怎么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税收关系?如果由您来设计中央与地方的财政税收体制,您会怎么做?
周天勇:中央与地方的财税关系,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涉及国家治理结构及中央与地方利益分配的政治问题。如果我做体制设计,我想我会重点解决这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务和支出范围。一、中央政府的事务和主要支出项目应当为:国防、外交、社会保障、中央政权和政府的行政管理、全国性重大建设项目的付息、地区转移支付、国立教育、对居民社会保障的转移支付等。二、省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及支出项目包括社会保障支出及各种补贴支出;科教文卫支出;治安设备及警力支出;投资支出;本级政府行政管理支出等。三、县市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及支出项目应当为本级政府行政管理支出、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投资支出、科教文卫支出、低收入人群保障支出、消防和警力支出、生态环境保护等等。从上述各自支出责任上看,财政总支出的大头应该在省以下的地方,市、县支出约占全国财政总支出的50%—55%,再加上省级的15%—20%,中央支出只能占全国财政总支出的25%—30%。因此,财政转移支付势必成为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改革税制,划分各自的收入范围。一是中央政府收入以社会保障税为主,还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证券交易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资源税等属于涉及国家主权、公平市场环境、影响全局利益、关系国民经济稳定、维护统一秩序、调节收入分配以及流动性较强和分布不均的税种。其收入总量应控制在全国收入比重的50%以上。二是省政府收入以营业税为主,还包括一部分资源税、增值税、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的地方分享比例等税种。其收入总量应控制在全国收入比重的15%左右。三是县市政府以房地产税为主,还包括契税、土地增值税、遗产税、排污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车船牌照税等流动性较低、信息要求较细、适宜由基层掌握的税种,以及其他国税、省税以外的较小税种。其收入总量应保持在全国收入比重的30%左右。
再次,改革和规范县市级政府的房地产税收。一是征收土地长期使用权交易增值税。无论是企业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还是农民使用的集体土地,如果出让,在土地交易所集中挂拍交易,政府在交易过程中收取土地交易增值税。二是土地使用税。即用地法人对其所占有长期使用权的土地,按照面积和区域级差,每年或者每月向政府交纳一定水平的税收。三是对企业、行政、事业和社团等法人,对城乡自然人,按照所拥有房产的价值征收一定水平的房产税。四是对拥有土地长期使用权的占有者,如果其按照年月分期出租土地,或者将土地入股于企业,则按照出租和入股的所得征收土地资产收益所得税。
第四,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并科学控制。为了适应地方政府从生产建设和行政管制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并且将目前混乱的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控制住,应当在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进行公共设施项目的建设。
第五,配套改革:减少政府层级。应当按照建立效率政府和公共财政框架的方向,在适当简化政府层级的前提下,按照“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的原则,经过改革,构造和最终形成中央、省、市县三级政权和财政体制。
第六,建立科学、公正和公开的转移支付。将我国现行的“混合型”转移支付制度,整合成两种形式,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有条件的转移支付。以标准收支和公式作为转移支付分配的基础。建立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加快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建设。
总之,中央、省和县市财政分配结构应逐步形成两头大、中间小的分配格局,即巩固和维护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保持在50%—55%左右;扩大和提高县乡财政收入比重,上升到30%—35%左右;调控和压缩省财政收入比重,控制在10%—20%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