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加价27元“倒卖”一张火车票,郑州男子胡峰(化名)被行政拘留5天。为此,他将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告上法庭,索赔18万余元。郑州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上海铁路公安处败诉,退赔胡峰各项损失594.55元。 被告上海铁路公安处认为,根据《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胡峰属于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很显然,临时加价转手一张车票显然不属于我们所说的黄牛党倒票的范畴。
胡峰在购票的过程中肯定耗费了一定的成本,如来回购票点的路费、时间,甚至还可能存在着更大的机会成本,如专门请假,如长时间排队等。因此,胡峰加价27元转让车票,也是合情合理的。我们也知道,去车站退票要扣一定的手续费,道理也在于此:车站在卖票的过程支出了一定的成本,需要乘客补偿。这也是合情合理的。
上海铁路公安处不考虑这种情况,不分青红皂白就给胡峰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同时收缴退票款98元。这种惩罚不仅仅过重,而且根本不符合法律的精神。司法机关敢于突破常规,勇敢地判决被告败诉,彰显了社会的进步。 当然,我们必须看到这种进步又是有限的。试想,如果案子交由铁路法院审,结果会怎样?由此可见,全国第一例铁路部门败诉的倒票处罚案的诞生又存在着一定的偶然性,而远不是司法常态的产物。这就提醒着我们:公民权益的保护还任重而道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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