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行人权优先可否
    2008-09-05    尹卫国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不久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这部地方法规字里行间凸显着“行人权”优先的理念。如该草案规定:新建或者改建城市道路,不得挤占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机动车遇老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和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时要停车让行等。
  史无前例的汽车革命正在使我们的城市被机动车“独霸天下”:汽车所“霸占”的道路资源越来越多,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被蚕食得日渐狭窄,许多地方两道合一,走路的与骑自行车的交织在一起,还有将人行道取消让位于机动车,行人在如潮的汽车流中担惊受怕地穿行;人躲车、人让车、人怕车,成为许多城市的别样“风景”;一些地段行人的绿灯时间很短,小学生需要跑步才勉强通过,可想那些老年人、行动不便的孕妇、残疾人恐难过得了马路;司机普遍缺乏“礼让三先”,高声鸣笛,急驶而来,行人险象环生。
  汽车让人,还是人让汽车?随着城市人口的急剧膨胀以及汽车大量进入家庭,道路资源更加捉襟见肘,人与车的矛盾无疑进一步加剧。面对此种困境,“行人权”优先应成为城市交通管理至高理念。道理不复杂,城市首先是人居的地方;同时,与满身“盔甲”的汽车相比,人是弱者,如果行人权滞后于行车权,势必引发大量交通惨祸。
  山东做法值得学习、借鉴。“行人权”优先关键要合理、科学地配置城市高度饱和的道路资源,确保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畅通无阻,不被汽车侵占。同时,机动车驾驶人员要做到“礼让三先”,养成尊重行人的文明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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