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灾区提供民事、行政法律救济
    2008-05-30    作者:杨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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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我们从废墟中站起准备重建家园的时候,一系列和物权有关的法律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买卖的房屋已经交付,所有权已经过户或者没有过户的,由谁承担风险责任?已经灭失的房屋,还要按月交纳月供吗?地毁了,人没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办?遗失物、无主物如何处置。
  灾区百废待兴,由于地震的影响,一些重灾区社会秩序出现一定程度上的混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生产秩序受到干扰,一些灾区出现了趁火打劫等违法犯罪现象,一些官员也趁机贪污、挪用救灾款物。因此,我们目前对于灾区的法律救济重点在打击这些违法犯罪和惩治贪污腐败,也就是说主要提供的是刑法上救济,比如5月2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就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趁灾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地震灾害地区社会秩序的通告》。
  然而,对于灾区来说,法律救济远远不止于打击违法犯罪,更多的是在灾后对于因为地震造成的地形、地貌的变化,财产的遗失,人员伤亡,而引发人们的物权、债权等的保护,引发的利益在人们之间重新调整。比如地震引发的农村承包经营权问题,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银行存贷款的问题,无主物和遗失物的问题,意外灭失标的物应当由谁承担风险责任的问题,孤儿的收养问题等等。这些民事、行政上的法律问题,其牵涉面广、性质之复杂,比刑法上的问题,有过之而无不及。
  给灾区提供民事、行政法律救济,首先在于国家应当针对因为灾害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填补法律漏洞,或者变更一些无法在灾区适用的法律条款,救济灾民的权利。在这方面,中国银监会作出了榜样,5月23日,银监会发出关于因地震无力偿还的债务应予核销的通知,通知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的规定,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类似的问题其实还很多,比如城市毁损、土地灭失,国家另建新城时,是否可以采取无偿拨付土地交给失去土地使用权人继续使用呢?
  面对着灾区大量的遗失物、无主物,国家也应当组织临时机构来专门负责收集,分门别类进行管理,寻找失主以及对要求归还的公民进行甄别,最大程度地减少灾民的财产损失。银行对于已经失踪或者死亡的储户,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来寻找他们的继承人。类似的,比如城市小区的房屋倒塌,原土地上使用权如何归属和重新登记,也需要有房地产部门有专门的机构来进行管理和服务。
  司法机关面对灾害造成的新情况以及灾民之间的利益纠纷,也应当尽快提供简便和周全的司法服务。许多灾民已经一无所有,他们无力缴纳诉讼费,司法机关应当考虑为他们减免诉讼费;面对着大量的诉讼,司法应当利用简易程序等多种方式,尽快审理案件;一些灾民交通不便,司法机关不妨采取巡回法庭等形式,就地办案,帮助灾民进行调解和解决纠纷。
  律师、法学教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也应当行动起来。目前,在灾区已经进入了大批志愿者,包括医生、工程师,也包括心理辅导专家,但是法律工作者的身影却很少见。其实,在灾区,灾民不仅需要物质帮忙,不仅需要心理辅导,也同样需要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在灾区,法律工作者作为志愿者进入同样大有用武之地,为灾民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他们解决纠纷,送去法治的温暖。
  一句话,法律的救济应当与重建的物资同时到达灾区,送到灾民的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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