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一封特快专递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广州市荔湾区宝华街80多户居民上书全国人大,指荔湾区“恩宁路连片危破房改造拆迁项目”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拆迁有悖《物权法》原则,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超越立法权限,与《物权法》相抵触,应予撤销或者改变。”(《新快报》5月12日) “公民上书”,完全适用的是行政程序而非诉讼程序,法律并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必须启动审查程序,甚至没有规定是否需要答复上书的公民和多长时间进行答复。所以,公民上书要启动对法律、法规的违宪审查,何其艰难? 但是,没有违宪审查,公民的物权就难以得到真正保护。以保障公民私有财产为己任,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物权法》的出台,曾经承载了多少民众的梦想,但是,西方法谚说得好:“无救济,即无权利”。无论《物权法》上宣示了多少条民众的权利,如果这些权利没有救济渠道,都会成为“水中花,镜中月”。公民当然可以就侵犯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地方人大或者政府机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物权法》相冲突,法院能否再依据《物权法》来为公民提供司法保障? 周玉忠律师说:“与出台前后的热热闹闹相比,《物权法》七个多月的实施过程却平静得多。人们发现,《物权法》对于人们的维权帮助并不像之前想象般大。”是的,如果一部好的法律经常被下级机关制定的法规、文件架空,而公民无法通过诉讼来挑战这种违法的法规、文件,那么公民的权利就难以得到真正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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