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尊重遗体公权亦不例外
    2008-04-25    作者:杨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尸体要火化,必须有家属的签名同意,除非无名尸体或者患有急性传染病的,这是常识。然而,湖南省江华县政府有关方面,却擅将“法律没有允许的就可以干”的解放思想理论活学活用。他们将在湖南省江华县纪委调查期间非正常死亡的国土局原党组书记唐家波,在没有家属同意的情形下,强行进行了火化。理由是“政府在制定预案前,学习过国家和湖南省有关殡葬条例,没有说强制火化不行。”(据《南方都市报》)
  公权力是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国家没有授权给政府机关强行火化尸体的权力,那么政府当然没有强行火化尸体的权力,看来,江华县政府一班人员真该好好普法了。
  现代文明社会尊重死者家属对死者的感情与权利。尊重死者,就是尊重每一个活着的公民,谁希望自己百年之后遭受侮辱、毁弃?尊重死者,也是尊重死者家属的感情与权利,对于死者的侮辱、毁弃,就是对死者家属的名誉和感情的践踏。所以法律规定不能侮辱尸体,火化尸体要家属签字。
  普通公民擅自火化死者尸体,要么定罪,要么判赔,那么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强行火化尸体就可以不负责任吗?显然不能这么理解。如果强行火化尸体造成了刑事案件无法查清,那么就应当定毁灭证据罪;如果案件本身已经查清,也不涉及侮辱尸体,那么这种未经死者家属签字同意强行火化也伤害了家属的感情,应当给予金钱赔偿和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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