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广州市长张广宁公开表示“只要单位有土地,且符合城市建设和土地使用规划,即可自行建房分给没有享受实物分房和货币分房的住房困难职工”,已逐渐淡出公众视野,却使一直存在的单位自建房问题再度陷入争论的漩涡。在住房分配货币化推进近十年的今天,大张旗鼓地鼓励单位集资建房是否意味着实物分房仍将延续?
正方观点
【广州日报】“单位自建房”不失为次优选择[作者:邓海建]
我们不妨也给单位自建房算一本收益账:如果能让部分职工低价买到住房、拉下整体发烧的中国房市有效需求、切实让出捉襟见肘的经适房和廉租房的名额……“后退”也是为了更壮阔更和谐的“进步”。“风险”有什么可怕的呢?真正的“风险”是我们身陷风险而无法自知。[详情]
【新浪博客】福利分房"复辟"未尝不可[作者:章剑锋]
当然,这一切质疑也许源自有人担心单位自建房会出现腐败和瓜分等种种情状,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是,现在最大的问题不是出现在以何种住房模式实现全民共同住房的问题上,而是出现在具体执行人和执行层面。执行人有异心,叫停单位自建房,找任何一种其他模式来替代都是枉然。这是再明白不过的道理。在放行单位自建房时,要防止腐败,只能更加严格地引入审计和监控机制,先把人管住,把程序规范好,一切都好说。 [详情]
【上海证券报】谁在正话反说
单位自建经适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贾宏壁]
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这项权利。把由政策和法律支持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说成“开历史倒车”是非常荒谬的。为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设置障碍,只会让开发商暗中窃喜,只会让既得利益集团渔翁得利。[详情]
【中国产经新闻报】什么人在反对单位自建房的复出[商寅泉]
笔者赞成单位自建房的复出。这种形式和北京于凌罡的个人合作建房一样,都是对中国房地产市场多样化发展的一种丰富,都是对开发商企图垄断市场的一种冲击。有些人拿出单位分房时有人为了要房而离婚的事情来反对单位自建房,这能成为理由吗?还有人以"国有资产流失了"为理由反对单位自建房,这就更加令人不解。国有企业职工,几十年奉行的低工资制,他们有权利获得国家分配的住房。国有资产就是这些国企职工创造出来的,由他们来享受当之无愧,这也符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的思想。[详情]
【海峡都市报社】单位自建房没准是只"好猫"[章淑平]
房地产市场现在天怒人怨,症结就在于垄断。开发商和一些地方政府联手垄断市场,使房价只升不降,普通百姓在这样强大的力量面前,完全失去参与博弈的能力,只能任由宰割。但那些有能力搞自建房的企事业单位出现在牌桌后,就有可能改变这一格局,房地产开发商产生危机感,也使房地产市场出现竞争局面。从这个角度看,单位自建房没准是只“好猫”。[详情]
【中经论坛】单位自建房,且慢忙着批斗
笔者以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无论是单位自建房,还是廉租房,又或者是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房,都应该作为一种缓解高房价矛盾的有效形式。房价高自然有多方面的因素,市场调控也好,房产开发商也好,这些都不是我们哪一个人可以左右得了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必然产生激烈的供需矛盾,而房产制度的多元化或多或少总可以缓解一下突出的矛盾,让一部分人可以享受到实惠,找到一个安身之所,也算是促进了社会的和谐。[详情]
反方观点
【理财周刊】房改莫走回头路[江南]
房改是改革开放的必要之路,房价过高、开发商勾结官员牟利等行为都不是市场化的结果,反而是市场化不彻底、权力寻租充斥的结果。如果放开企业自建房行为,必然造成大家争相利用权力资源屯地、抢地,而当土地到手后再想办法勾结开发商和其他中介改头换面出售,坐拥“双轨制”之暴利,加剧土地资源紧张,恐怕房价只会上升得更快。 说到底,保障社会和谐,让中低收入者有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住是政府的天职,岂能一有困难就推卸给社会,乱出“自建房”这等馊主意,中国人吃“双轨制”的亏还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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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沈阳房地产网】单位自建房并非想象般美丽[姜炜]
看似好处多多,但认真分析,隐含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既然广州市政府已经同意开放单位自建房,不妨就把它当成一个研究课题来搞。可以选一些试点,深入细致地调查,认真评估实际住房需求,政府管理部门再从公平、城市发展与政府管理职能的角度努力建立一套相对完备的管理体制。用事实说话,看看这样一条路到底走不走得通。当然,研究房地产的专家学者们也应该参与其中。[详情]
【新京报】单位自建房不如个人自建房[作者:秋风]
单位自建房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倒退。假如政府接下来允许私人企业、跨国公司也为其员工建设自建房,那这些企业也会逐渐变成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位”,在员工与企业之间又会重新建立某种人身依附关系———也许比计划经济时代弱一些。[详情]
【楚天金报】给个人集资建房一个说法[张阳春]
相比单位集资建房,市场自发的个人集资建房更能显现出人人参与的平等规则。一些房价较高的大中城市,个人集资建房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广大低收入者的利益。从这一模式的市场影响和效果来看,个人集资建房对于平衡房产供求关系,打破源自开发商体制的垄断具备突破性的意义。 [详情]
【中国房地产报】警惕福利分房“借尸还魂”[王子鹏]
市场化不足还表现为隐性的福利分房的存在。虽然福利分房名义上从1998年的“23号文件”开始已经结束,但很多特权单位仍然在通过自建房、单位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方式变相福利分房。这些“集体行为”形成了对市场的冲击,间接抬高了房价。在这些“集体行为”中,虽然也解决了一部分公务员、单位职工的房屋需求,但这些单位花样繁多的依一小部分人条件划线的“脚后跟政策”,实际不过是借给单位职工分房之名,扩大领导层的福利罢了,同时也滋生腐败,使部分“管事”的成了“先富起来的人”。这些房屋往往空置率较高,同时也成为新政策实施的障碍。因此,对于任何单位自建房的回潮,我们都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防止权力对市场新的干预。[详情]
【中国证券报】单位自建房是福利分房"变种"
会带来新的不公平[孟坚]
上世纪末,住房制度改革不仅让许多城市居民实现了居者有其屋的愿望,更为重要的是,促进了生产要素——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另一方面,单位不再给员工分房后,省去了企业办社会的许多烦恼,也为企业的产权改革和兼并重组留出了空间。因此,从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效率角度来看,单位自建房不是一个好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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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晚报】别只算单位集资房的经济账[作者:童大焕]
集资房不等同于以前的福利房,这是不言而喻的;集资房的总效率也要高于福利分房,这也是基本可以肯定的。但单位集资建房是否一定比市场优越,仔细比较了才知道,不能单纯看表面的市场差价。[详情]
各方声音
广州市房协
许国碧:单位自建房实际上是变相的“福利分房”
单位自建房实际上是变相的“福利分房”,打着民生的幌子来私分国有资产,是开历史的倒车。自建房多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享有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在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前提下,用来建房并作为本单位的员工福利来分配,是一种把属于社会所有的公共资源补贴给少数人的做法,是有欠公允的。其结果必然是少数人受益,多数人愤怒。
北京华远集团总裁
任志强:单位自建房对公民而言一定是不公平的
我不了解广州的自建房政策所以无法评论。从现有法律的角度讲,如果没有国家相关行政规章支持,地方政府似乎无权决定土地的无偿使用权。土地归国家所有,只有在国家有相关文件或法律授权时,地方政府才能决定土地的处置。 历史上曾经有文件支持未进行实物住房分配的单位可以用原来自有土地合作,集资建房以弥补实物分配的欠账。终止实物分配之后,个别地方仍用经济适用房政策搞了一些此类建房。但公开鼓励自由地自建房政策,广州是唯一的。如无政策支持,单位自建房则属于违法改变土地性质,侵占与私分国有资产,这对公民而言一定是不公平的。实质上就是少数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利用特权对员工进行私产分配,同时破坏了国有土地的管理与市场化供地。地方政府无权对土地立法,也不能再变相地福利分房。
投资顾问公司经理
韩世同:重新放开单位自建房政策是历史的倒退
我应该是最早反对单位自建房的,政府寄希望于允许特权单位自建房,来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有些病急乱投医,这是政府推卸责任的表现。住房市场化在我国已经有几年的发展,现在重新放开单位自建房政策,无疑是坏了规矩,是历史的倒退。
广东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某先生:自建房不公平
我觉得自建房不公平。就从受惠者来说吧,政府要求搞自建房的单位要有一定数量的中低收入人群,但目前批的7个自建房单位,严格来说都不符合这个要求,这些单位职工的收入都不算太低,不会买不起房的。我觉得政府应该多做一些雪中送炭的事情,比如说多建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去解决那些真正属于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难。
中原地产项目部副总经理
黄韬:单位自建房从历史的发展角度看,肯定是一种倒退
政府放开单位自建房,在我看来是政府为了缓和房价过高,而推出的过渡产品,但从历史的发展角度来看,肯定是一种倒退。目前为止,单位自建房的相关细则还没有公布,我推测应该类似于实物分房的形式,价格便宜,内部职工分享。我认为,从长远发展来看,这一政策将会在社会各个领域产生很大副作用,有点头痛医头的感觉,缺乏全局思维。
满堂红地产研究总监
龙斌:单位自建房有一定积极意义
单位自建房应该还是能够解决一部分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的,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单位自建房是用国有土地来建房,来解决该单位职工这一小部分群体的住房问题。这样的房子,地价低,房价低,对于这一小部分人来说是解决了问题,但对大多数人来说公平性不够。
华南师范大学
唐昊:单位自建房可以理解成对这种不公平的补偿
999年前,公务员基本上都享受了福利分房。房改后,房价上涨很快,很多人承受不起,尤其是新进来的年轻公务员。我认为,政府重新放开单位自建房,主要是为了解决这批人的住房困难,有它的合理之处。这批人主要集中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是维持政府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如果他们的住房问题解决不好,有可能影响到政府的正常工作。 公平与否,我认为,在某种意义上说,允许单位自建房本身就是为了解决原有的单位体制所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由于房改,在同样单位从事相同工作的职工,有一些人享受了福利分房,有一些人却没有,在房价如此高位的今天,其中的经济利益差距非常大,这本身就是旧有的单位体制遗留下来的一种不公平。单位自建房可以理解成对这种不公平的补偿。不过也得承认,这一政策又会在新的社会环境中,造成新的不公平,形成恶性循环。
华工建筑学院
王幼松:政府的这项政策本身是没有问题的
个人觉得政府的这项政策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管理上存在不确定因素,政府还需在一些具体细节上作出明确规定,如:土地使用权问题,什么人能享有,如果住户要进行转手,要受哪些限制等等。由于受惠面有限,只有严格执行才能让大多数人觉得合理。 如果政府要将自建房政策大量铺开,那样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建议政府先做一些试点,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后果,然后再决定是否在全市范围内铺开。如果试点结果证明,卖给职工确实不好管理,那可以改为租的方式。
某机关公务员:单位自建房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权宜之计
政策我当然赞成。单位自建房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权宜之计。由于正常的宏观调控政策已经无法奏效,为了有力地牵制房地产商垄断市场的行为,政府敢冒天下之大不韪采取这种颇具争议性的举措,是一种积极的政府作为。当然,这种作为的初衷与实施的效果之间的落差,还有待观察,我们现在希望的是,政府能加强对单位自建房的监管,使得这项措施能真正惠及部分企业的中低收入者。虽然我是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尚未在受惠之列,但是,这样的政策至少能让一部分买不起房的人脱离苦海,对于老百姓来说,当然是一件好事。
相关链接: [新华每日电讯]谁说禁了单位自建房?专家:政策一直允许
●谁说禁了单位自建房?只是要遵守经适房规定
●专家认为,单位集资建房一直是政策允许的,前提是要加强监管确保公平
在目前的监管水平下,带有行政色彩的单位集资建房到底有多少能真正落到困难群众手中呢?自建房到底有助于缓解职工住房困难、平抑房价,还是在开倒车、重新制造住房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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