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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8 作者:章剑锋 来源:新浪博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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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建房显然还没有被塞入历史的垃圾箱。在广州,早前业已叫停的单位自建房模式最近被重新启动,一些单位先后获准建设并将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住房出售给本单位职工,这马上招致不满,舆论称这是在开历史的倒车,是变相的福利分房。更加强烈的批评则认为这有悖住房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是公然支持和放纵住房分配不公。他们质问道:是谁给了福利分房“复辟”的权力?
这种质问昭示出,在很多人的心目中一直存在某种根深蒂固的唯市场情结。在他们看来,中国房改的唯一目的是要建立一个牢不可破的住房市场化分配体系,为此就必须不择手段消灭一切旧有制度,不论好坏,统统“办”掉。经济适用房最好不要建、廉租房也最好不要建太多,另外就是福利分房,一定要消灭殆尽,不留余地。
追本溯源,这种认识有其依据:一,国家在宣布房改那天起,货币购房即被确立为主流分配模式,单位性质的集资建房继之被明确当作异类废除;二,建设部等部门在去年复又重申要全面禁止单位集资建房;三,单位集资建房容易导致腐败和住房资源分配不公等问题,会加剧社会住房矛盾。因之,反对之声无不显得理直气壮。
不能不说这种反对有其过甚之处。纵观全部政令和文件,政府尽管三令五申要废止单位性质的集资建房,却从来没有全盘否定过单位自建房。这是因为单位自建房并不全然等同于集资建房,政府也无意要将单位自建房从国民住房历史中清理出去,一笔抹杀。
单位集资建房是单位自建房中的一种,系先集资后建房。实际操作经验表明,这种模式极易扭曲住房福利机制。比如集资建房首先需要自职工手中集得一笔巨额资金,这与开发商的期房预售是一样的,这笔钱有可能被投入到建房过程中去,也有可能被腐败份子瓜分渔利,很难保证资金运用风险和项目运作风险。
看似福利,实则不然,在高度集权的企业模式下,又很容易出现内部住房资源分配不公的问题,通常那些掌权个体很容易就踞有了超标准的住房资源,导致企业内部分配不公现象。在内部出现不协调的同时,由于掌握了较多项资源,企业个体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住房资源分配不公也会加剧。可见,集资建房实际上并不能解决多少问题。房改之后于是成为禁忌。
但今天出现的单位自建房与集资建房是截然两样的。单位自建房的集资问题并不必然存在。首当其冲的要素可能会是某种购买或支付意向。预先在单位内部明确房屋产销意向,确立供需关系之后,再由单位投入大部分资金进行先期建设,待房屋建设告竣后再行对单位职工低价发售。与集资建房不同,由于单位资金链完好,不需事先向职工集得建设资金即可启动项目,购房人资金被套的风险被免除,项目运作也有保障。单位与职工是一种简单的双向买卖关系,唯一特殊之处只是在交易过程中如商场优惠一样单位给了职工一个折扣而已。
很多人不明就理便贸然发难,以为单位自建房是不赦之罪,有恶的认识倾向,这有欠妥当。一个单位,有地有钱并懂得利用这些资源来建设房屋,为那些被排斥在市场之外的职工提供福利,何偿不可?只要这种交易是等价对抵和两厢情愿的,就不应该遭到指责。要知道,单位自建房完全是一种职工福利,就好比单位效益好要给员工多发点奖金和补贴一样,谁能说作为职工组织的单位没有义务和权利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职工更多福利呢?
依我看,单位自建房并不是一个问题,只要土地来源合法、房屋规划建设获许可、不强买强卖、损人利己或巧取豪夺,且能实实在在使职工获益,就应该被宽容接纳,而不被无端指责。特别是在房价居高不下、民众一筹莫展之际,单位自建房越来越可能成为多种住房供应模式中之一种,系必然选择。想象不出,当一个单一而非多元的商品房买卖模式垄断市场的时候,有多少人的住房权益会遭受伤害。
现在我们质疑单位自建房,认为那种以低于市场价50%的额度就能顺利从单位内部购得住房的现象是对社会分配公平规则的挑衅,这显然是荒谬的,就像社会人对某些职工可以从自己单位多获得一点奖金或福利表示忌妒一样。
没有福利、缺少保障可以去找政府,可以要求政府出面解决,为什么一定要对那些有单位、有收入的人横加指责呢?不满意一些单位奖金发得太多,职工福利太好,担心如此一来会有碍整体工资分配与福利水平的提升,会对社会公平造成阻碍,这种逻辑是否牵强?难道需要在住房权益方面也来个均贫富,让所有那些有待遇的、能够提前获得住房的人放弃自己拥有的待遇、拒绝可以获得的住房,共同倒退到无房户或住房权益无着的阶段才肯罢休吗?
当然,这一切质疑也许源自有人担心单位自建房会出现腐败和瓜分等种种情状,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是,现在最大的问题不是出现在以何种住房模式实现全民共同住房的问题上,而是出现在具体执行人和执行层面。执行人有异心,叫停单位自建房,找任何一种其他模式来替代都是枉然。这是再明白不过的道理。在放行单位自建房时,要防止腐败,只能更加严格地引入审计和监控机制,先把人管住,把程序规范好,一切都好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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