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低于成本价卖房违背市场经济原则
    2008-12-12    作者:江西 魏文彪    来源:经济参考报
  11日,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通报了今年1至11月份江宁楼市的运行情况:江宁住宅平均房价为4913元/平方米,较去年同期反而上涨了12.8%。同时,他还透露了一个“惊人”的消息:“对于开发商低于成本价销售楼盘,下一步将和物价部门一起对其进行查处,以防止烂尾楼的出现。”(12月12日《现代快报》)
  《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有“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否则可以给予相应处罚。该规定受到必须是积压商品等商品降价处理,以及降价是出于“排挤竞争对手”目的两个条件的限制。众所周知,当前房屋成交量大幅下跌,房地产市场积压大量房屋,所以如果有开发商以低于成本价卖房,完全可能属于降价处理积压商品房行为;当前不少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所以,如果他们以低于成本价销售房屋,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所以说,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打算联合有关部门处罚低于成本价卖房行为,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
  在房屋积压严重、资金面临断裂的情形下,开发商降价销售乃至以低于成本价格卖房,实际上是开发商的一种自救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查处低于成本价卖房行为无异于是阻止部分开发商自救。房地产市场关联到上下游诸多产业,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对于稳定与促进经济增长关系重大,而房地产市场要能实现稳定健康发展,除了需要政府通过减轻民众购房负担,降低房屋开发成本等举措予以扶助之外,还需要辅以开发商主动调整房屋价格“自救”。部分地方政府如果真有诚意帮助开发商渡过难关,有诚意扶助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显然就不但不应通过查处低于成本价卖房等行为阻止开发商“自救”,反而应当通过各种举措鼓励开发商采取主动调整房屋价格的行为。
  开发商低于成本价卖房与出现烂尾楼并无必然联系,降价销售甚至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减少烂尾楼的出现。其实,高价销售房屋同样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出现烂尾楼,所以减少烂尾楼的出现与处置烂尾楼,遵循的是另一套逻辑与监管办法,查处低于成本价卖房并非防止烂尾楼出现的必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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