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局“公司化”了之后……
    2007-07-06    柏墉    来源:经济参考报

  今年,吉林通化柳河县首次实行“命案招标”,破案后除记功外,还有物质奖励。柳河县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刘副局长表示,案子时间越长越不好破,有新案时,就把旧案都放下,这样容易形成恶性循环。2006年,该局党委想出办法,谁破获积案就给谁记功。但实施后效果还是不理想,今年就延伸了一下,改成除了记功外,还有物质上的奖励,破了案就名利双收。(7月1日《新京报》)

  招标,绝对时髦的一个名词!所以,笔者真的不能不佩服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公安局领导同志的敏锐,居然把这么时髦的一个名词给找了来。找这个名词还是次要的,重要的是同时借助了它所代表的内容。坦率地说,如果这件事发生在某一个公司身上,或者是柳河县公安局要购买什么物件,出来这么个名词那一点也不令我惊讶。然而,当这个名词所代表的是该局极普通的一种公务行为,就不能不令人惊讶了。它还是公安局吗?是公安局的话,怎么实行的是公司化的管理方式呢?
  它采取什么样的管理方式我们也可以不去管它。问题是,这样的管理,意味着该局要有一大笔的支出,而且应该是属于财政预算之外的一大笔支出。那么,钱从哪里来?不会总是一次又一次的追加预算吧,那当地的财政是否能承受得了?当地的人大又是否会无休止地给予批准呢?而倘若当地的财政无法承受,倘若当地的人大不给予批准,那“命案招标”又靠什么去维持呢?
  其实,笔者觉得柳河县公安局完全不必搞什么“命案招标”,只要换一种工作思维就行了。新闻告诉我们,柳河公安局之所以要实行“命案招标”,是因为“谁破获积案就给谁记功”的做法效果不大。为什么只讲谁破获积案就给谁记功,难道不也应该讲一讲谁无法破获积案就受罚直至开除公职呢?拿着纳税人的钱本来就应该做那些事,做不了、做不好就理应受罚乃至离开那个位置。做不好没有罚,做好就有奖,我们的公安是不是“娇气”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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