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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0 本报记者:韩丹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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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要与垄断企业讨价还价。”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宁向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一些群众认为垄断企业的利润分配不公平,这主要是因为其提供的产品价格与服务质量不能令消费者足够满意,而这些企业的税后利润又没有上缴给国家,由此引发了垄断企业利润如何分配的热点话题。 专家认为,垄断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服务与经济收益双重效应。因此,国家对垄断企业利润的监管与回收将十分复杂,不能使用同一标准,而要与企业挨个“讨价还价”。 “自然垄断性企业的利润分配问题最麻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张文魁告诉记者,垄断企业可以分为三类——完全自然垄断性企业、部分自然垄断性企业与行政垄断性企业。其中,完全自然垄断性是受制于自然性的物质基础,只能有一个企业,以网络性的服务产品居多,比如,国家电网、自来水公司等。也有专家把以上企业称之为非经营性垄断企业,并认为此类涉及国家基础服务及安全的领域不应开放市场竞争。 张文魁说,受制于自然条件的完全自然垄断性公司不能搞同业竞争,例如全国不能拉两个电网。从根本上来讲,这些公司是不能以营利为最高目的的,因为他们是为国家提供基础性的公共服务的。但是,这些公司又在进行带有市场垄断性质的经营活动,必定有一些收益,这些收益的处置就比较麻烦,科学的办法是将企业定位为特殊法人,薪酬制度要与市场化的公司区别开来。 专家认为,完全自然垄断性企业的利润不应用于分配,而要用来发展自身事业,致力于提高产品的质量与服务、降低产品的价格,以达到照顾弱势群体、解决老百姓民生问题的目的。如有必要,国家财政也应拿出钱来对这些基础性服务进行补贴,降低老百姓的生活成本,提高生活质量。 “行政垄断性企业是由国家以行政手段关上开放竞争的大门,这部分企业的利润理应上缴国家,在国家财政预算的大框架内统筹哪些该用于国企改制的支付成本、哪些该用于解决社保、医疗等民生等问题。”张文魁说。据悉,2007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将进入试点阶段,届时,垄断企业的利润将上缴国库。 除了上缴利润,宁向东认为,行政垄断性企业也承担着通过调整产品价格来调控社会福利分配、缩减贫富差距的社会责任。通过提供不同价格区间的产品,来平衡企业利润与消费者的需求。而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则应该通过系统的监管,防止垄断企业工作效率低、产品价格高、服务质量差。 “对国有垄断企业利润监管比较难的地方在于消除企业的抵触情绪。”有专家认为,以往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不需上缴国家,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起来后,这些企业不得不上缴利润,这对于企业来说,并不是一个好消息,并且,企业可能会产生变相降低账面利润以逃避上缴利润的冲动。由此,张文魁认为,监管部门应该严格把关国有垄断企业的财务严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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