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人士:融券交易不等于“卖空交易”
    2008-10-17    作者:邵刚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渐近。针对市场上出现的“融券交易=卖空交易”的理解,熟悉此项制度设计的有关权威人士表示,融资融券交易与卖空交易是有区别的,“融券交易”并不等于“卖空交易”,我国尚未建立一些境外市场上存在的卖空交易机制。现阶段,我国市场上的融券规模将远远小于融资规模,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推出后,市场料将主要表现为资金量增加。

不可简单理解融券为卖空

  有关人士介绍说,一些国外市场上存在的“卖空”机制,含义是指投资者如预期未来证券价格将会下跌,则在手中没有证券的情况下,先进行卖出交易,而后再借入相关证券。而我国即将推出的业务试点中的融券交易,则要求投资者先借入股票再卖出,卖出的前提条件是投资者证券账户中要有真实股票,不得先卖空,再借入。
  同时,一般意义上的卖空行为,必须得到交易机制的允许。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卖空交易机制,即使在融资融券试点推出后,暂时也不会建立这种交易机制。“例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投资者从事证券卖出交易时,其账户中一定要有真实的股票。在没有真实股票的情况下,不能进行卖出交易。”“我国的融券交易,要求投资者在有抵押、交纳一定数额保证金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向证券公司借券卖出。”有关人士指出,这种交易虽然存在一定的卖空特征,但因抵押担保机制的存在,事实上类似于信贷行为,与一般意义的“卖空”决不可同日而语,也不意味着我国建立起卖空交易机制。

制度设计显著区别于卖空

  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制度设计,从标的证券范围、担保品范围到交易规则,均显著区别于一般理解的卖空制度。有关人士表示,在现阶段融券业务对市场的影响不大,不会出现大规模做空,融券规模将远远小于融资规模。如果将融券业务理解为看跌因素,将融资业务理解为看涨因素的话,那么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推出后,融资将远远多于融券,看涨因素远远大于看跌因素。
  具体来说,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制度设计中,对担保品、标的证券范围和交易杠杆比例均有严格规定。其中,担保品包括一部分可流通证券以及一定级别以上的债券等资产,计算担保品价值时,需参照一定的折算率。就融券业务而言,可进行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非常小,基本上限制在指数成分股之内。在交易杠杆比例方面,相关业务规则已经确立了50%的初始保证金比例要求,同时,随着股票价格的波动,投资者还要满足维持保证金比例130%的要求,在一定时期需追加保证金。另外,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券还要承担利息,对融券者形成了一定的成本约束。上述制度设计,均对交易杠杆比例形成了直接和间接控制,融券做空交易的杠杆比例“很可能不到一倍”。
  同时,在对试点券商资质进行评估时,监管部门重点关注了券商的净资本指标,这意味着试点券商的资金较为充裕,很大程度上可以满足融资需求;同时,由于在转融通制度建立之前,只允许券商用自有证券开展融券业务,不允许券商相互借券,也不允许券商挪用客户证券,因此,可用于融券的证券数量很少,客观上也限制了融券业务的规模。

融券做空报价须高于前日价格

  有关人士介绍说,为避免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出现市场操纵行为,监管部门设定了比较严格的监管规则,包括:融券做空的报价必须要高于前一交易日价格,交易所会对融券做空交易行为进行前端控制;单只股票融资融券的交易金额超过股票成交量25%时,要暂停该股票的融资融券交易,以限制投资者利用杠杆操纵股票价格;交易所可以在有明显的市场操纵和卖空迹象的时候,自主调整保证金比例和担保品折算率;监管部门还可以通过对证券公司进行窗口指导发挥导向作用;单个投资者买卖股票超过5%,要举牌并遵守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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