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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激励企业持续创新
    2007-03-11    本报记者:韩丹 王莉    来源:经济参考报
  “税改明显地体现出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在加强,我国已经由‘引资’走向‘选资’。”全国人大代表、浪潮集团董事长孙丕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3月9日,参加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代表们对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进行审议,一些代表表示,在企业所得税改革之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区域性导向较强,而产业性导向不够明显,新税法则凸显了对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与节能事业的引导作用,这将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时明确指出,新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介绍,我国过去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采取的是地区性优惠,不同地方的企业税收也不同。例如,在经济特区的企业税率较低,沿海开放区的税率也比内地优惠。而新税法将优惠重点转向了以产业优惠为主,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在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成为新税法优惠的主要对象。
  “法律具有引导的作用,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强调了两个方面,一是从过去地区性优惠为主调整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二是从直接优惠为主转化为间接优惠为主。”刘剑文认为,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是一个导向,通过鼓励企业节能、环保、加大技术投入,来实现整个企业的升级换代,继而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21世纪的竞争,实际上是产品的竞争,而产品竞争的关键在于技术,只有好的技术才能够带动生产力快速发展。”刘剑文认为,高新技术企业,从研发到生产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研发阶段最需要国家的支持鼓励,而新税法正体现了国家对企业研发投入间接优惠的趋势。
  全国人大代表、劲牌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少勋也表示,新税法将实行税前企业研发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鼓励企业增加可投入的研发经费总量,推进企业成为研发投入的主体,激励企业成为创新的主体,依靠持续创新,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但是,也有代表对新税法的执行表示担忧。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嘉兴市市长陈德荣在小组审议会上指出:“新税法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将获得优惠税率,但是如何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存在一定难度,不乏企业会利用高新技术之名来进行‘公关’,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这可能会使认定过程变成滋生腐败细菌的温床,造成市场竞争的不公平。这些操作上的难题如何解决都是未来的法律实施条例必须要明确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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