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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8 作者:何军 来源:上海证券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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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昨日(3月17日)发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无论通过协议方式还是大宗交易,对外转让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和金融企业对外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都必须遵照市价执行。 财政部表示,此举是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除国务院或财政部门特批外,转让国有上市金融股权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转让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将股份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转让方为上市公司参股股东,在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转让方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转让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当日无成交的,不得低于前1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 《办法》指出,如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经国务院或财政部门批准,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信息应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 如采取协议转让,则转让价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均价或者前1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 转让方作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重组,在内部进行协议转让,且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转让价格应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市盈率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 《办法》强调,受让方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应当设立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对于非上市国有金融股权的转让,《办法》也作了详细规定。明确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以上(含2个)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会同产权交易机构根据转让标的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投标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开竞价方式实施产权交易。 《办法》要求转让方按照产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收取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采取货币性资产一次性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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