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上午9时,昆明中院对东航飞行员郑志宏一般劳动争议案进行了终审判决。法院认为,郑志宏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法规,不构成违约。
当审判长宣判:“郑志宏与东航云南分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6月18日解除,郑志宏赔偿东航培训费用损失人民币1335555.05元”时,郑志宏眼泪夺眶而出。之后,郑志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几次哽咽难言,他说:“这是一个公正的判决。”
2007年5月,在东航空云南分公司工作多年、已取得机长、A类教员资格的郑志宏提出辞职,后申请劳动仲裁。东航云南分公司提出反诉,要求郑志宏赔偿公司约1257万元、3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一审结束后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而东航对郑志宏的“天价”索赔更是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郑志宏辞职是否构成违约
“郑志宏辞职是否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责任”是一审到二审双方辩论的焦点。
东航及东航云南分公司认为,郑志宏与用人单位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在履职期间提出辞职,是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未完全履行其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义务,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劳动者行使该项权利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有这样的内容:“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出资对其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要求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可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用,包括培训期间工资和招接收费。”
郑志宏与航空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虽然没有对服务期作出特别约定,但郑志宏在任期内申请辞职解除劳动关系,应视为在服务期内提前解除合同。依照约定,郑志宏应承担航空公司培训等费用损失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判决生效后30天内,郑志宏一次性返还东航云南分公司于2007年6月18日后发放给他的工资、防暑降温费、电话费、车贴、医疗包干费、由公司承担的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共计73005.96元”;同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东航、东航云南分公司培训费用损失人民币
1335555.05元”。
郑志宏从副驾驶晋升为机长期间,飞行1529.38小时,是否算培训时间?
法院认为,航空公司对飞行员的培训,通常要根据内容制订培训大纲,明确培训对象、目标、学时要求,以及培训形式、考试制度及培训机构、培训管理职责,并经过管理局的批准。
但原中国民航总局作为航空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其制订的规定、规则中未对副驾驶的飞行时间是否属于培训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亦未对此作出约定。
郑志宏作为副驾驶的飞行时间,是航空公司载客营运的航班飞行时间;郑志宏通过其履职行为向航空公司提供劳动,航空公司亦向郑志宏发放了其间的劳动报酬。郑志宏提供劳动与航空公司提供生产资料相结合的过程为用人单位创造了经济效益,其本质是在劳动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实现各自合同目的的过程。
因此,郑志宏1529.38小时的飞行行为没有培训计划,不具有培训目的,不能将载客飞行的航班时间认定为培训时间,应认定为郑志宏的履职飞行时间。
因此,终审法院认为,郑志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法规,并不构成违约,一审判决认定郑志宏的解约行为构成违约,并判决其向东航公司、东航云南分公司承担130万元违约金错误,是不正确的。东航及东航云南分公司提出的5276361元培训费损失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东航及东航云南分公司提出的“郑志宏3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已经根据《劳动合同书》中没有约定竞业禁止义务条款予以驳回,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飞行员技术档案是航空公司的机密吗
在本案中,“郑志宏的技术档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技术档案应向哪个管理部门移交”,也一直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郑志宏认为,技术档案是从事民航飞行职业的准入条件,是与飞行员实现就业、择业权利息息相关的档案资料,属于个人档案,与劳动者的劳动人事档案并无本质区别,技术档案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而东航及东航云南分公司则认为,技术档案涉及公司机密,是航空公司经营管理的基础资料,不属于飞行人员的个人档案,技术档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本案的审判员李宏智说,她为此专门到中国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进行了调查取证。
根据该局提供的“飞行人员辞职时其技术档案交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的回复意见,可证明,技术档案不属于用人单位的内部机密和专属资料。相反,该技术档案与飞行员具有密切的身份关系,是飞行员职务晋升的依据和飞行员再就业的前提。飞行员辞职时,该技术档案应移交给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飞行员再就业时,该技术档案应向新的就业单位移交。因此,技术档案具有人事档案的属性。
“随着民航业市场竞争的加剧,飞行员成为民航业的稀缺资源,飞行员劳动力市场出现了巨大的供求矛盾。”李宏智说,“从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来看,飞行员属于劳动者,享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劳动者自主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飞行员行使合同解除权属正当行为,但客观上造成人员流动。面对因供求矛盾造成的市场化劳动关系,应当建立、完善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机制,规范飞行员的流动。”
李宏智指出,劳动关系解除后,航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相关解除手续也是规范劳动力有序流动的环节之一,但一审判决称,“3个月内将郑志宏的技术档案、驾驶执照交由中国民航云南安全监督办公室暂存保管”,处理结果不当,移交时间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再就业。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郑志宏与东航云南分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6月18日解除;东航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郑志宏办理人事、工资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将郑志宏的技术档案移送中国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暂存保管。
拿到终审判决书的郑志宏情绪激动,回想一年来承受的煎熬,他说:“虽然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但是维权路上的困难重重显示出个人的力量仍然是弱小的。希望我的努力和放弃能给航空公司和社会一些反思和影响。”
他说:“我希望这种煎熬快点过去,希望尽快回到我热爱的飞行事业中去。我希望能早一天飞上蓝天,对乘客们说:祝大家旅途愉快,一切顺利。”本报昆明4月27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