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一家公司上了4年多班的杨先生,竟是和两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个老板用名下两家公司的名义在他的劳动合同上盖章,还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其相关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年终补贴、加班费等费用。近日,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杨先生所在的公司愿意给付杨先生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和一个月的工资等共计1.3万余元。
杨先生2004年3月进入无锡一家公司工作,并担任该公司驻上海办事处的办公室主任,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今年的1月4日,杨先生与公司发生纠纷被辞退,一怒之下他起诉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单位支付5.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及年终补贴、加班费等共计3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杨先生虽一直担任该公司驻沪办事处的办公室主任,岗位、薪水也不变,“老板”也是同一人,但其劳动合同却显示,这4年多来有两家公司分别和他签订了劳动合同,连续的工作经历被一纸合同搞得“断档”。
公司辩称,公司与杨先生的合同期应当从2007年4月1日,也就是第二份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算起,而不是2004年,因此公司只同意支付这个时间段的相关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
审理后,经法官调解,杨先生和所在公司终于达成一致,公司愿意支付杨先生今年1月份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年终奖和一个月的工资等共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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