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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农民工对劳动合同法执行难的忧虑
部分代表委员呼吁劳动合同法相关配套政策尽快出台
    2008-03-07    本报记者:朱薇    来源:经济参考报

  劳动合同法已实施两个多月。如何让广大的离乡背井的农民工真正得到劳动合同法保护,成为众多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

代表忧心:农民工未受保护“先受伤”

  3月3日,来自重庆的农民工全国人大代表康厚明在新华网接受访谈时,许多农民工通过手机向他反映最多的问题之一,就是关于劳动合同法如何执行到位,真正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
  在北京密云打工的农民工王春生问康厚明代表:“现在同工同酬的问题,能否得到解决呢?”
  康厚明在线回答说:“农民工的工资和正式工的工资悬殊虽不是很大,但给人的心理感觉太差,比如正式工的福利待遇好过农民工,正式工有高温补助、年终奖励等等,而我们农民工就没有,这方面的待遇确实有待改进。”长期的打工经历让康厚明对这一现状深有体会,“但这个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这需要一个过程。”
  有的农民工通过手机短信向康厚明反映:“我在广州打工,但是厂家没有按劳动合同法给工人提供相应的待遇,我们如何才能享受法律给予我们的权利呢?”
  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部分农民工遭遇到未受保护先“受伤”。原在重庆某物业公司当保安的农民工黎强以前每月能有1000元左右收入,去年11月底物业公司就以业主不满意服务为由将他们5个保安开除了,卷铺盖走人的黎强当时还认为是自己运气不好,后来在一次同乡聚会时才发现,此前同在一家物业公司为其他单位服务的好几名同乡也被开除了,随后一打听才知道物业公司把原来的保安都解雇了,用六七百元的工资招进一批新保安,节省下来的钱好在明年给他们交保险。
  最近,“农民工律师”周立太进入了从业以来最忙碌时期,仅去年12月15日至17日三天就受理了涉及11家企业150多名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而去年年底受理的此类案件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50%。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政协副主席陈万志认为,目前在沿海地区出现了大面积的企业不与农民工续签劳动合同、将农民工工龄清零行为,与农民工签短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很普遍,半年一签、三个月一签甚至是一月一签,有的农民工在一个单位工作竟签了几百份合同。
  “这些都是很不好的信号。劳动合同法原本是给农民工带来福音,由于一些企业恶意抵触、规避此法频出狠招,已经给农民工造成一定伤害,给缔造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蒙上阴影。”陈万志代表说。

连线农民工:最忧心法律能否执行到位

  劳动合同法执行到位难,是记者在连线采访中听到农民工担忧最多的话。他们说,在目前农民工欠薪问题还普遍存在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休息和休假权利等等对农民工来说能顺利实现吗?加之救济体制的障碍,依法维权的农民工会不会落一个“官司赢了、饭碗丢了、工资没了、债务上身”的结局?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行业和垄断性企业普遍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一些派遣机构甚至发生将正式劳工解雇后再重新派遣的现象。
  重庆某建筑企业农民工庞克华在公司打工快10年了,2005年开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今年又在公司安排下与一家劳务企业签订用工合同,依然在原来的建筑公司从事以前同样的工作。“我很清楚跟劳务公司签的合同只是劳务用工合同,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有很大差距,它实际就是临时用工合同,农民工的劳保待遇很难保障。况且这些合同也不用在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备案,只是在劳务公司备案,根本就起不到刚性的约束作用。但我们也没办法呀,即使我们硬要求跟建筑企业签,人家根本不会理睬我们。”庞克华说。
  此外,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对很多农民工而言最大的问题还在于同工不同酬的问题,这在一些垄断企业中尤为突出,譬如加油站的正式员工一个月能拿数千元,而劳务派遣的农民工只能拿到七八百元。
  “在城里打工二十多年,再苦再累再险的活儿都不怕,最担忧的是自己年老体弱后生计问题。我最大的心愿就是上养老保险,劳动合同法虽然要求企业给我们上保险,但打听了一下,企业都坚决抵触。”在重庆从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吴富天说。重庆某出租车司机钟天云也担忧地说:“我们农民工务工流动性大,可是现在保险关系还不能自由转续。”
  与此同时,即使有权益受到侵害敢与老板叫板的农民工,但目前维权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很高。
  在司法实践中,一件劳动争议案要彻底解决,往往要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等三个法律程序,耗费了农民工的时间、精力,增大了农民工的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

应避免法不责众的尴尬

  劳动合同法即将施行前,许多农民工用工量大的企业开始纷纷采取规避法律的各种手段与老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一些企业还专门成立劳务部门搞劳务派遣工作,甚至有的将企业注销后再重新招用农民工,其中还有的打算每年注销企业再重新招人,更有一些中小企业甚至叫嚣就是不跟农民工签合同……凡此种种现象引起部分代表委员担忧,如果相关配套的过渡政策不跟上,相关的司法解释不出台,可能会出现大面积的用工混乱状态,劳动合同法将面临法不责众的尴尬。
  当我国劳动案件正以年均超过20%的速度猛增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却出现了“缺兵打仗”的尴尬局面。目前,我国劳动监察员和劳动者的比例是1:20000,而这一比例在发达国家为1:8000。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拓展,劳动监察的范围迅速扩大到乡镇企业职工以及数以亿计的农民工,现有的监察力量已经不堪重负。目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能够履行职责主动监察的只能覆盖10%的企业,大量案件忙不过来。同时,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手段非常有限。企业不和劳动者签合同,行政处罚是2000至20000元,这对企业没有威慑力,有的企业甘愿被罚。
  此外,全国政协委员刘明华指出,在劳资双方的博弈中,劳方必须组织起来增强谈判能力,在我国这一组织渠道主要是工会。现有工会体系中还有几个必须做实的制度。其中,首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让职工参与到企业的管理和有关决策,特别是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过程之中。其次便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以双方平等对话和协商,促动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提高而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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