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拆迁户首提一加一赔偿
    2007-08-20    李建明 吴纪攀    来源:《市场报》2007-08-20 7版
  率先响应政府拆迁,苦苦煎熬中等待安置,6年多时光惶惶而过,安置房建设却遥遥无期,河南省新乡市新华商贸城拆迁户怒诉开发商。
  “为什么咱家没有自己的房子?”6岁的儿子龙龙这样的问话每每让李献林难以回答,背后常常被称作“租房户”更让他羞愧难当。7年前,他还和年迈的父母住在河南省新乡市铁道北街的独院,一个叫做新华商贸城的政府建设项目让他们成了拆迁户,从此开始了租房生活。
  拆迁过程中群众的阻力很大。2000年12月,李献林一家率先响应政府号召,与新乡市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新华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书。2001年1月,李献林在新华公司提供的拆迁用房订单上签了字。据了解,新华公司与新乡市新华区(2003年后改称卫滨区)统建办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新华公司原承诺2002年6月就交房,可现在原定返迁的位置连拆迁都没有做,安置要等到猴年马月?”距离开发商的承诺已有5年之久,而此时的新华公司以建设项目及相关的权力义务已全部转让给新乡市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豫兴公司”)为由,拒不承担责任。李献林再也坐不住了,2007年5月遂将新华公司诉诸法庭,以新华公司违约为由,就安置房价款提出一加一赔偿,这在国内拆迁安置纠纷案中尚属罕见。
  8月3日上午,此案在卫滨区法院公开审理,新华公司为第一被告,豫兴公司为第二被告。《市场报》记者进行了现场听审。
  根据原告与第一被告新华公司达成的拆迁用房订单,原告被拆建筑面积77.16平方米,新华公司应在新华商贸城D区9号楼一单元二层C户安置原告一套85.735平方米的住宅房,其中超出77.16平方米的部分原告按1470元/平方米的商品房价格付款。经最终折算,原告应付购房金额23279.2元,实交16279.2元,下欠新华公司7000元。
  据李献林法庭陈述,拆迁安置协议证明他和新华公司已形成一种特殊的商品房买卖关系,按当时商品房价格折算,他已付给第一被告85.735×1470-7000=119030.45元。原承诺18个月安置,现在返迁位置却还未拆迁,协议迟迟得不到履行,原告遂诉请解除安置协议,并要求第一被告对已付房款119030.45元进行一加一赔偿,以及周转金9530元。
  在法庭质证当中,第一被告代理律师表示,新华公司之所以不能继续履行协议,系新乡市政府的强行干预所致。据称,新乡市政府2003年一纸会议纪要剥夺了该公司继续建商贸城的权利。继而,新华公司和豫兴公司于当年2月19日达成项目转让协议,2006年11月15日两者又达成新华商贸城项目遗留问题处理协议,此协议在确认新华公司权利义务转给豫兴公司的同时,还明确了新华商贸城所有遗留问题均由豫兴公司处理。第一被告由此认为,原告应该向第二被告主张权利。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则认为,本案审理的是原告对第一被告的相关诉讼请求,而豫兴公司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原告和第一被告的安置协议与豫兴公司无关,豫兴公司不应该也不可能承担任何责任。原告利益得不到实现,新华公司应对原告履行责任,就新华公司与豫兴公司之间项目转让协议,这是另一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豫兴公司不直接对原告承担责任。
  原告对第一被告提交法庭的有关新华商贸城项目转让及遗留问题处理的协议不予认可。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王术军律师认为,这种转移实际上是无效的。
  李献林一加一赔偿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庭支持?将由谁来向原告承担法律责任?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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