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程中,妻子质疑丈夫在“房屋拆迁补偿”这一财产分割上有所隐瞒。丈夫为了向妻子“正名”,请来律师对房屋补偿问题进行查询。结果,两份相差18万元的合同意外暴露出来。在协商未果情况下,丈夫将当初拆迁房屋的湖南长沙相关部门告上法庭。
妻子疑问引出真假协议
这场官司的主角是长沙市民李雄。他说,自家被拆迁的房子位于长沙市南阳街,距离长沙市最繁华的五一商业圈核心地段不到300米。房子共两层,是1982年母亲在其祖屋基础上改建的。
2002年,他们居住的地方说是进行棚户区改造,后得知,是长沙市怡海置业公司进行商业开发,并委托芙蓉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
关于拆迁补偿,双方从17万元一直谈到33.5万元。2003年3月12日,李雄父子与长沙市怡海置业公司、芙蓉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在长沙市房地产档案馆盖章备案。
李雄称,其中由于拆迁协商谈判比较艰难,家人意见不一,引起自己与妻子的矛盾,并最终成决裂之势。
2006年8月,李雄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和妻子在财产上产生了分歧。其妻认为,那套拆迁了的房子“地段好、质量不错”,应该远不止丈夫所说的“只补偿了33万多元”,并称自己言之有据。
在妻子的反复质疑下,李雄终于坐不住了,委托律师进行调查。结果真的发现,就在当初签订协议的同一天,长沙市怡海置业公司、芙蓉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确实向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下属二级法人机构)递交了一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里面注明,发给他们的补偿安置金额居然高达515527元。而这一份协议,自己从未见过。
他们发现,在这份新发现的协议上,李雄的签名和指印是伪造的。而真假两份协议上都盖有南阳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指挥部公章、长沙市芙蓉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公章、长沙市怡海置业公司拆迁审核专用章。
但前者盖有长沙市房地产档案馆公章,假协议上盖有“长沙市房屋产权局城市房屋拆迁合同备案专用章”。
李雄的代理律师称,他们发现假协议比真的更为规范。因此,那份标号为
2003052055、补偿安置金额高达515527元的假协议是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正规审查备案的协议。
而且,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确认,这份假协议已行政备案,并是依据该协议解控补偿资金的。
18万元补偿金被侵吞?
由此,李雄质疑:有人侵吞了本该补偿给他家人的18万元。
李雄说,当面付33.5万元补偿费,背后却有人伪造签名及指印,从政府主管部门套取了自己应得的180527元补偿费。
他委托律师向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律师函,置疑其中的真假协议和补偿“猫儿腻”,要求拆迁办撤销对《50万协议》的备案行为,并追究造假单位套取180527元拆迁补偿费的法律责任,履行对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责。
怡海公司的理由是,怡海公司在将《50万协议》申请拆迁办理备案的过程中有一定的过失,但该过失并未使原告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2006年11月16日,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答复:经该办调查,李雄与拆迁人长沙市怡海置业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并领取了补偿资金。其后,拆迁人以标号为2003052055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该办办理了协议备案和拆迁资金解控手续。
在这份答复中,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解释——“他们监控和解控的资金是按拆迁政策法律规定的市场评估价值计算的,并非拆迁双方协议补偿金额。”并建议李雄等诉诸法律途径解决。
李雄不同意这一解释。他的代理律师称,如果监控和解控的资金是“按拆迁政策法律规定的市场评估价值计算,并非拆迁双方协议补偿金额”,就是承认拆迁主管部门了解拆迁安置中“存在两种不同资金”;而如果不按照“拆迁双方协议补偿金额”监控和解控资金,主管部门将根本无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
根据国务院和湖南省政府“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将拆迁补偿资金存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拆迁专用账户,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管,专款用于拆迁安置,不得挪作他用。”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及时解控相应数量的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06年12月15日,李雄等向长沙市纪检部门反映,但没有得到答复。此间,他又向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认为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没有履行补偿安置基金专用事项监管的法定职责,请求撤销违法的协议,并赔偿申请人18万余元的损失。
2007年2月27日,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复议决定,撤销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的那份标号为2003052055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行为,对于赔偿18万元的要求则不予支持。
记者了解到,就在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复议期间,2006年12月30日,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迅即撤销了那份惹出不少麻烦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备案。
拆迁户起诉
眼见行政复议没有结果,李雄又走向法庭。这次,连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也成了被告。其他的被告还包括: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芙蓉区房屋产权管理局,第三人长沙市怡海置业公司、芙蓉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李雄的诉求是: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违法审查备案行为,第一被告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第二被告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事项的法定职责。
2007年3月8日,此案在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法院一审判决: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对此案中虚假协议予以备案的行为违法;该办在长沙市怡海置业公司征地拆迁过程中,对该补偿安置资金的监控、解控有所失职,未完全尽到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责,其行为违法。但驳回了李雄要求长沙市房屋产权局履行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责的请求,理由是这不是房产部门的法定职责。
李雄对判决并不满意,对18万元补偿金,他将会在另一起诉讼中予以追讨。
18万元:违规套现还是资金黑洞
一次拆迁,两份补偿协议,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18万元的去向究竟流向何处?6月5日,记者见到了怡海公司综合部经理王志亚。他是这起官司中怡海公司的代理人。
王志亚说,具体情况他不清楚,当时征的这块地大约30多亩,被拆迁的大概是一百多户。
关于搞出两份真假协议的动机,他解释说,公司资金紧张,不过是套些钱出来应急。记者提出想看看关于这笔钱的具体账目,王表示要请示领导,约好了再联系记者。但到记者发稿时为止,王一直没有联系。
6月6日,长沙市拆迁办法制科科长张荔对于怡海公司这么做的原因表示“不能理解,不可思议”。
她说,开发商跟李雄是平等协商的,那个33万元协议是李雄签了字的,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怡海公司虽然以假合同套取了现金,但钱本来就是公司的,拿回去也是公司用,并没有损害拆迁户的利益。
长沙市拆迁办主任袁国棋解释说,他们备案是事后程序性审查,而不是对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相关法律在这方面没有非常明确的解释,有不完备的地方。
那么,这到底是个案还是普遍现象?袁国棋回答:这是十年来惟一的一例。
当记者问在这个情况发生后,拆迁办是否对该项目备案情况进行过排查时,袁介绍说,事情发生后,他们跟开发商反复沟通,“要他们自查”,但他们没有报上新的情况,所以应该是没有了。
那么,“既然两个地方的档案一对就可查出,为何没有主动追查?”袁说这个说法给他们提了个醒,他们可以去对一下。
李雄的代理律师胡炳光认为,此事不是一个公司套取资金那么简单,它直接侵害的是被拆迁户的利益。那些资金流到哪里去了?是个黑洞。拆迁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即使只是公司套取资金,这种做法也是严重违法的。
本报北京6月20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