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自二战后到上世纪末,德国大规模兴建社会福利住房,解决二战以及两德统一后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二是自上世纪末开始,大多数居民的住房问题得以解决,福利房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政府仍然通过控制房价、房租等手段保障低收入者的住房。 在社会福利住房逐渐退出市场的同时,德国并未放松对整个住房和租房市场的管理,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依然得到了良好的解决。德国的《民法典》等多项法律对房租价格进行了强有力的管理和约束,特别侧重对房客利益予以保护,规定房东不得随意涨房租。例如,房东须书面陈述涨价理由,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还须举出3个同类住房涨价的例证,否则房客可以起诉。 德国法律对租房者权益的保护也非常完善。根据德国的法律,如果租房者没钱支付房租,房东不能将其赶出去,而需要上法庭,提供证据证明租房者确实没有足够收入。 总之,德国公共租赁房屋的政策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而转变,但总体原则并未改变,即保障所有人居者有其屋,对低收入者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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