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是一场荒诞的游戏,也是一条巨大的利益链。 “钓钩”之上的执法者,本应是公平公正化身,却在利益激励机制和任务指标压力机制下,积极地使用“钓鱼”这种悖离法律也有悖法理的执法方式。
其一,执法的程序正义何在?
要领回车,先要放弃陈述和申辩权。但《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而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这样的强制性执法,无异于告诉你:不仅要认罚,还要认输,要服从这个游戏规则。
其二,为什么执法变成了一种怪异的游戏?
执法本为保护和实现公共利益,比如打击“黑车”,是为了保护合法营运出租车和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但在中国很多社会领域,执法并不一定单纯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在冠冕堂皇的说辞背后,是执法利益化。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受利益驱动的执法制度,催生“钓鱼”执法此类的利益链条,除了受害者,其他都是可悲又可气的谋利工具。
其实,“钓鱼”执法不独打击“黑车”特有。打击假币、打击假冒伪劣,在利益驱动或高压之下,执法者为了实现管理目的,常会采取此类“勾引式”执法。这些手段甚至被合法化,既是对法律的亵渎,还会侵害社会共同体赖以和谐共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社会资源:信任和互助。 “黑车”屡禁不绝,根源在于垄断封闭的出租车管理制度。因此,“黑车”的存在是法律制度的产物:社会有需求,获得许可难。 而打击“黑车”是利益博弈的过程。为了调动执法者打击“黑车”的积极性,利益激励机制和指标压力机制共同作用,执法力度会时松时紧---如果打击过严,黑车彻底消失,既得利益将再难获得,甚至交通执法单位的地位和重要性亦会受到影响,所以打击总是有限度的,就出现了“放水养鱼、定期捕捞”的现象。 这种制度安排导致的利益博弈,容易给社会造成两种印象:政府打击“黑车”的立场是摇摆的;打击是概率性的。所以人们看到,打击和繁荣共生。 推而广之,很多制度安排并没有考虑多种不同利益的现实需求,这是执法经常陷入困境的原因。就像城管打击流动商贩,交通执法打击“黑车”,结果都是打击和繁荣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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