沸沸扬扬的上海打击黑车“钓鱼式执法”事件,近一个月来不断升级。在舆论氛围一边倒的情形下,我国著名行政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理智地提出了很少为人注意到的另一侧面问题。 “在强调‘钓鱼式执法’对公权力的公信力、社会道德底线以及建立整个法治社会的戕害的同时,另一个重要问题也要引起关注,那就是我们目前所面临的行政手段缺失的现实窘境,从某种程度上讲,手段的缺失是促使个别执法部门执法不择手段的重要原因之一。”针对“钓鱼式执法”事件,薛刚凌教授指出,行政目标制定过高、严重缺乏行政手段等,都是造成目前相关部门执法过程中,屡屡出现严重违反法律精神行为的深层级原因。 相关管理者制定了过高的行政目标,却没有赋予执行者相应有效的行政手段。目标和手段应该是成比例的,不能只规定目标而不规定手段,否则势必会导致最终现实中的不择手段。一些行政机关为了达到目的,就会变相地出现很多违规执法现象。 薛刚凌介绍,我国在制度化设计方面并没有太多重视对手段的研究。现在,管理对象成为相对独立的角色,法律上对管理者的限制也越来越多,手段问题就出现了。 薛刚凌介绍,在国外,获得司法部门的支持,是行政机关的一个很有效的手段。当行政部门遇到执法阻碍的时候,就会向法院申请令状,有了法院的禁止令,如果违法者依旧不听从管理,行政机关就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但薛刚凌也强调,司法支持成为有效行政手段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整个社会建立起司法的强大权威性和独立性,这点在我国现实中却难以达到。 据了解,曾在2008年6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制定了一份《关于审理出租汽车管理行政案件的若干意见》,这份文件已被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有偏袒行政机关之嫌。而在这两年已经结案的类似诉讼中,被“钓鱼”的车主也几无胜诉。 从法治层面讲,判断一种行为合法还是违法,要考虑情节的问题,包括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以及事件过程中的具体情节,最后再作出结论,这才符合行政法中重要的合理性原则,而我国的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对法条的理解过于刚性,不顾事件情节,对法律产生片面理解,缺乏综合考虑。比如,判断是不是黑车,不能仅看是否收了钱,还要考虑到当时的具体情形,是否是为了救人等。 “法是理性的东西,要加以必要的权衡。可如果连平常人都可以作出正确判断的事实,执法者却作出相反的判断,那这种情况就是有问题的。如果真的这种执法手段的背后还隐藏着经济利益的话,那无疑是更加恶劣和无法容忍的。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 薛刚凌强调,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固然备受公众关注,但另一方面,制度的设计问题更要引起注意。一个合理的有效的制度,要让违法者付出昂贵代价才行,在制度的设计上就要达到制裁违法者的目的。同时,当然还要保护守法者的利益,而“钓鱼式执法”却让守法者深陷其中,这显然是有问题和缺乏理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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