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相关数据须上报
    2009-07-14    但有为    来源:上海证券报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之时,针对跨境人民币流量和存量信息的统计监测也迅速启动。
  本月6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的首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通知指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引起的跨境人民币流量和存量信息属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通知称,此举是为了明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事宜,便于试点企业和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根据通知要求,试点企业和境内结算银行均在申报之列。
  通知明确,试点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试点企业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收入款项,通知要求境内代理银行将原始汇款信息传递给境内结算银行,以便于境内结算银行区别出该笔人民币款项的来源,并及时通知试点企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通知进一步指出,境内代理银行应按照规定将其以人民币形式发生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填报在《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中,同时将人民币账户数据填报在《银行非居民人民币账户余额及变动表》中。
  外汇局人士认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点的展开,有利于企业规避汇率风险,但也对现行的监管模式构成一定的挑战。及时上报跨境人民币流量和存量信息,有助于监管部门更好地掌握资金流向,提升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以便防范资金跨境流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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