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应关注四个问题
    2009-07-10    陆前进    来源:上海金融报

  国务院常务会议4月8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四个城市开展与港澳地区跨境贸易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7月2日,央行公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开始正式启动。7月6日,交行、中行首笔跨境交易正式诞生,分别花落上海丝绸和上海电气;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4日已宣布,该行将于本月6日起为人民币业务参加行提供人民币贸易清算服务,这标志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已正式进入实质运作阶段。笔者认为,稳步推进跨境贸易的发展,有几个主要问题值得关注。
  一是资本账户开放问题。目前我国资本账户还没有完全开放,利率和汇率还没有完全市场化,必须对人民币资金的流动进行监督,防止资本的套汇或套利,同时还必须防范非法资金的流动。央行公布的管理方法强调人民币跨境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人民银行一方面通过现有的反洗钱及人民币存款账户管理制度对商业银行和试点企业加强监管;另一方面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这都有利于人民币资金境内外合理流动。此外,要稳步推进人民币自由兑换。人民币要成为重要的贸易结算货币,自由兑换非常重要,如果一国货币不能够自由兑换,货币的接受程度就会降低,境外持有人民币的意愿会下降,也不利于跨境贸易的进一步发展。随着资本账户的逐步开放和金融的市场化改革,资本流动会不断增加,利率和汇率的变动将有利于遏制投机资本的套汇或套利,但是,仍然要加强对非法资金流动进行监管。
  二是境外人民币资金的来源。开展跨境贸易,境外的进口商必须能够获得人民币资金,通常主要是国内银行向境外金融机构提供融资,向境外进出口商提供人民币贸易信贷,允许境外金融机构用主要国际货币购买一定数量的人民币资金等等。《管理办法》规定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对境外参加银行开立的账户设定铺底资金要求,并可以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依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在境外企业人民币资金短缺时,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还有出口获得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存放境外,这些方法都有利于境外获得人民币资金。
  以上是国外进口商人民币资金的一些主要来源途径。笔者认为除此之外,境外人民币资金来源还要求人民币跨境贸易要保持逆差。此外,伴随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行,应加快推动对这些国家以人民币交易往来的直接投资,如东盟与中国将签署中国-东盟投资协议,将有利于推动中国对东盟国家的直接投资,促进更多的人民币走出去。
  三是人民币汇率要保持稳定或稳中有升。人民币要为跨境贸易发挥计价和结算功能,币值必须稳定。对于中国的进出口商而言,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能够规避汇率变动的风险;但是对于和中国内地进行跨境贸易的港澳地区和东盟地区进出口商而言,则会面临汇率变动的风险。为了促进跨境贸易的平稳发展,人民币汇率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或稳中有升,这样对于国外居民而言,持有人民币的风险较小,人民币更能够获得国外市场的欢迎和认可。长期以来,我国人民币币值稳定,并且有升值的趋势,人们愿意接受人民币。目前国际金融市场上主要国际货币美元、欧元等汇率波动频繁,币值不稳定,进出口商面临很大的汇率风险,而人民币币值比较稳定。同时在国际金融危机中,中国经济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宏观经济基本面支持人民币币值继续保持稳定,因此,人民币作为贸易结算货币,容易被进出口商所接受。
  最后,要推动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建设,有利于人民币资金境内外的合理流动,促进跨境贸易的发展。目前跨境贸易的境外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而香港是人民币主要离岸市场。早在2003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管局在北京签订人民币合作备忘录,中银香港是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清算行向香港各参与银行汇集每日人民币头寸,各银行包括清算行可以保留适量人民币以备存户提取,然后把多余的人民币存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这就是人民币资金的主要回流方式。而跨境贸易管理办法规定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一方面,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人民币可以在国内金融市场和港澳金融市场流动,便利人民币的跨境贸易结算;另一方面,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也有利于跨境贸易结算更好地开展,扩大了资金流动的渠道。如2007年6月26日,国家开发银行首次在香港发行约50亿元人民币债券,开创内地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之先河,此后还有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此外,笔者认为境内代理银行应该积极开拓在东盟的业务,配合跨境贸易的人民币结算业务,吸纳境外的人民币资金存款,为境外人民币资金提供存放和更多的投资渠道,促进人民币资金的境内外循环。(作者系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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