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6月24日对国有资产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这部法律草案的名称已改为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 草案在二审中做了六大修改,涉及法名的更改、国有资产的定义问题、调整范围问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问题、选择企业管理者的问题以及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问题等。 据了解,国有资产立法工作早期是由财政部、国资委、刘纪鹏和李曙光两位教授分别给出4个草案,在去年初整合成一个草案。二审即在此基础上继续讨论修订。 1993年以来,国有资产立法起草已走过15年漫长的道路,这一草案何时能够通过?参与草案制定的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刘纪鹏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草案在年内通过的难度很大,要有超乎寻常的付出和决策力才有可能实现。
改为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研究认为,草案主要是针对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出的规定,目前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已广为使用,将本法名称定为“企业国有资产法”更为恰当。 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本法名称改为“企业国有资产法”;同时,将草案有关条款相应修改为: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董事长兼经理从严掌握
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兼任经理规定了严格的条件。 国有资产法草案原来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不得由同一人担任。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得建议同一人担任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有些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国有独资公司的规模大小等情况有较大不同,目前地方上一些中小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的情况不少,建议对这一规定再作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研究认为,公司董事长与经理分设,有利于形成各负其责、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考虑到公司法已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本法对此可作出与公司法相衔接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公司董事长兼任经理从严掌握。 据此,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将有关条款修改为: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暗箱操作”交易无效
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还增加条款,明确规定“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并要求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 据了解,在原《国有资产法》草案征求各方意见时,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在国家出资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国有资产转让等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应明确规定为无效,以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严管子公司
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增加规定,要求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法草案此前对国家出资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运作规则做了规定。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一些国家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规模较大,集中了不少优良资产,目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不少是发生在子企业。因此,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参照有关规定的相关规则,对其投资的企业严格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决定或参与决定所投资企业的重大事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研究,建议增加相关规定。
金融资本也要管
刘纪鹏对记者表示,对于中国来讲,这部法律是众望所归,对于推动市场经济建设有着极为现实的意义。刘纪鹏认为:“从过去的一个中央所有,到现在的1个中央、32个省市自治区、270个地区(市)构造了内部300个国资委,三级政府分别履行出资人职责,实现了从1到300的飞跃。为国有资产立法的意义就在于找到能连接新型的公有制形态的所有制形式与市场经济的桥梁。” 他同时谈道,在这部法中,不仅要管产业资本,也要管金融资本,所以,这部法对金融国资同样具有法律约束效力,因为金融和产业在资本的连接上很难区分,很多的金融公司背后都是大的产业投资人、工业投资人,他们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 刘纪鹏补充说道,“但问题是,如果对金融国资同样有效力的话,那么,就我国的金融国资来说,国有资产的监管者是谁,金融国有资本的监管者、出资人又都是谁,就显得比较复杂,所以我们希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能够把金融、非金融、垄断、竞争性的产业都管起来,只要是国有资本,就都应该在监管范围之内,但同时应该把出资人的身份让给各个资产经营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