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造成央企特别重大资产损失者将被禁入
    2008-06-16    记者:樊曦 冯晓芳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企业如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禁入限制,可能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
  意见稿指出,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外,应当同时给予禁入限制,也就是在1至5年内或者被企业终身不得聘用,或者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
  据了解,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等三种方式。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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